從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不同統籌區之間流動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累積計算。具體辦法如下:
(1)參保人員返回戶籍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統籌地區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3)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社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