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火鍋店吃出煙頭,消費者索要一元賠償原因為何

2020-01-08     靈壽普法

來源:找法網

我國對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保護的,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被商家侵犯,商家就需要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賠償。近日在一家知名火鍋店消費者吃出煙頭,經過長時間的協商處理,消費者竟只索要一元賠償。

  一、知名火鍋店吃出煙頭,消費者索要一元賠償原因為何

  陸先生和家人一起去吃火鍋不料在用餐途中陸先生在鍋中夾出一個煙頭,陸先生與店長兩人理論良久,沒有得出一個滿意的結論,陸先生決定找火鍋店的領導,但是雙方直至凌晨一點多雙方依然僵持不下。並且店員報警稱陸先生大吵大鬧,這讓陸先生很火大。後海底撈總部員工向陸先生賠禮道歉,說明可賠償陸先生1000元,但陸先生因為火鍋店的店長和店員對其的態度惡劣,不接受道歉賠償,要求賠償一元,停業整頓一星期。目前雙方還在協商中。


二、火鍋店吃出異物要如何進行賠償

  按照《食品安全法》原則上,在餐館吃到不潔食物是可以獲得10倍的賠償,但是規定歸規定,一般要求店家賠償10倍的菜價很難,但是要求免除所有就餐費用是合理的,並且可以要求保證身體出現狀況讓店家承當責任。如果衛生監督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發現變質菜品,將可以吊銷飯店的衛生經營許可。

  當因火鍋店的食品衛生的原因導致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的時候,相關的負責人就需要合理的去解決問題,為了避免糾紛應該主動向消費者表示歉意,並且對消費者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而不是與消費者互相爭論,推卸責任。若消費者的權益沒有得到保護,消費者可以採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食品衛生法

  第九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或者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在哪裡吃飯,只要店家的食品不衛生,不安全,違背了食品衛生法的內容,消費者都是可以進行維權的,若對自己的財產或者身體造成損害的,還需要店家依法進行賠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9XqXhW8BMH2_cNUgLLA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