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碾壓路邊石頭致人傷亡,多方責任如何分擔?

2019-12-03     靈壽普法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有些交通肇事罪不僅僅是車輛駕駛員需要承擔責任,受害者有時也應該就自己的某些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承擔部分責任。那麼,當涉及到雙方都需擔責的情況下,交通肇事罪應該如何處理呢?


【案情介紹】

  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時許,受僱司機劉某駕駛貨車運煤從河南省安陽市彰化路經過。在某村西頭的公路上,村民王某晾曬小麥占去路寬的近一半,為防止汽車碾壓糧食,他還在晾曬的小麥邊上擺放了一溜石頭,其時王某的母親和媳婦在路邊攤曬。劉某雖減速慢行,格外小心,但是貨車後輪還是碾壓在石頭上,飛起的石頭彈中了王某90歲母親的頭部,王母當場死亡,石頭又彈跳到王妻的左臂上,造成其胳膊骨折。

  經公安機關對車載噸位及肇事車輛安全技術進行檢測,發現肇事車輛嚴重超載且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事後,劉某及時投案,並和車主一起作出了相應賠償,張某、劉某分別拿出7.85萬元和1.5萬元作為對王某母親的喪葬、其妻的醫療等費用的賠償金,王某也通過書面向司法機關表示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請求司法機關不再追究肇事司機劉某的法律責任。

 【案件後續】

  檢察機關經過了解、調查之後,認定責任在於車主而非肇事司機,且受害人一方也有一定責任;車主、肇事司機在案件發生之後積極和被害人及其家屬聯繫並作出賠償,肇事司機也在事後及時投案、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根據嚴寬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對劉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小編評析】

  從案情介紹中我們不難看出,上述案件並不複雜,屬於交通肇事罪造成死亡一人輕傷一人。

  在案件後續介紹中我們可以得知,檢察機關對林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理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本案中肇事車輛超載及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責任在於車主而非肇事司機;而被害方也有一定的責任,車主、肇事司機已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作出經濟賠償,且肇事司機有自首情節,真誠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所以對劉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這裡我們不妨理清責任劃分和經濟賠償事項。上述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劉某駕駛嚴重超載,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疏忽大意,操作不當,行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13條等規定,對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王某在公路上晾曬糧食又擺放石頭,違反了我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影響公路暢通的規定,對該事故承擔次要責任。而關於案件之後的經濟賠償問題,肇事司機劉某認為自己是受僱於張某搞運輸,賠償應由張某負責。而張某雇用劉某營運才剛剛5天,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要付出巨額賠償,想必也有滿腹的委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知,當雇員按僱主要求履行職務時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應擔責。鑒於劉某自身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三方自願達成了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張某、劉某分別拿出7.85萬元和1.5萬元作為對王某母親的喪葬、其妻的醫療等費用的賠償金,所以王某書面向司法機關請求不再追究肇事司機劉某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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