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遷又一新套路先予執行,你知道嗎?
目前,隨著我國房地產行業迅猛發展,城鎮化建設步伐的逐漸加快,大規模的建設雖然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同時也容易引發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由於征地拆遷項目過程繁雜,且涉及的利益頗多,導致經常會出現偷拆、強拆、斷水斷電等逼遷套路。這些招數用的多了,老百姓也知道如何維權時,此時拆遷方總會出現新的逼遷招數,讓老百姓猝不及防。今天浩碩律師就針對先予執行這一新的逼遷套路進行解析,大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切記要擦亮雙眼,準確辨別。
先予執行,法律設定的出發點是好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人民法院可以針對三類問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即(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2)追索勞動報酬的;(3) 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可知,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如果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然而在征地拆遷案件中,目前卻經常出現被拆遷方濫用先予執行的現象,當拆遷方拿著法院出具的「先予執行」裁定書時,很多被拆遷方由於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看到裁定書就屈服了。那麼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先予執行是否真的符合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在遭遇先予執行時究竟該如何救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徵收拆遷案件的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可知,對於先予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是不被允許的;如果人民法院要強制執行,則需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審查批准方可進行;同時,對於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監督指導,防範和制止下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穩定的情形發生。由此可見,我國對於征地拆遷案件中的先予執行的實施要求非常嚴格,根據司法實踐可知,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先予執行必須要滿足以下的要求:
(1)如若不拆遷房屋,確實影響到公共利益;
(2)拆遷雙方已經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且已經簽署協議;
(3)雙方就拆遷糾紛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拆遷方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並提供擔保。
由此可見,先予執行的要求非常嚴格,在實踐中很多先予執行的裁定並不符合要求,但經常出現被拆遷方應對措施不正確或不及時而導致執行成功。因此當被拆遷人遭遇先予執行時,切莫慌張,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通過專業的手段對拆遷方施加壓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已經執行成功的房屋,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要求拆遷方賠償相關損失;同時,對於確有錯誤的裁定,可以根據錯誤裁定,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法院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