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誤拆」為藉口想要免責?法院判決告訴你,想都別想!
實踐中,徵收方為了逃避責任,常常會私下指示一些建築公司來實施強拆行為,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後再主張系建築公司「誤拆」,屬於民事糾紛,政府並未參與強拆行為,不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這種所謂的「誤拆」其實是強拆行為之變體,面對這樣的行為,被徵收人是否無計可施,是否還能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公布的案例「許某某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中,這一問題得到了回答。下面小編就向大家詳細介紹這一公報案例。
案件事實
2014年8月31日,婺城區政府發布《婺城區人民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明確對二七區塊範圍實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徵收範圍圖,許某某房屋所在的迎賓巷區塊位於徵收範圍內。
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由婺城區政府組織婺城建築公司拆除。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區政府發布了《房屋徵收決定》, 案涉房屋被納入徵收決定範圍。載明:因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決定對迎賓巷區塊範圍內房屋實行徵收;房屋徵收部門為金華市婺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為金華市婺城區二七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附件為《徵收補償方案》。2014年10月26日,《房屋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方案》在《金華日報》上公布。
至起訴時,許某某與徵收方未達成補償協議,政府也未作出補償決定。
徵收方主張
對於本案中的拆除行為,婺城區政府主張:2014年9月26日改造工程指揮部委託婺城建築公司對已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案外人的房屋進行拆除時,因操作不慎導致案涉房屋坍塌;婺城建築公司於2015年3月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也作了類似陳述。
據此,婺城區政府否認強拆行為系由政府組織實施,認為造成案涉房屋損毀的是案外人婺城建築公司,本案系民事侵權賠償糾紛,與婺城區政府無關,不屬於行政爭議。
法院判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才具有依法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的職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民事主體並無實施強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權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進一步指出,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主體,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婺城區政府主張系建築公司「誤拆」,系民事糾紛而非行政爭議。但是,結合以下事實來看,婺城區政府主張強拆系民事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1)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系在婺城區政府作為徵收主體進行徵收過程中發生的,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婺城區政府即發布舊城改造房屋徵收公告,將案涉房屋納入徵收範圍。因此,對於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行為,首先應推定系婺城區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並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2)本案雖然有婺城建築公司主動承認」誤拆」,但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給許某某發送的簡訊記載有」我是金華市婺城區二七新村區塊改造工程指揮部工作人員、將對房子進行公證檢查、如不配合將破門進行安全檢查及公證」等內容。
(3)許某某提供的有行政執法人員在拆除現場的現場照片及當地有關新聞報道等,均能證實2014年9月26日的強制拆除系政府主導下進行。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婺城建築公司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其法律責任應由委託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揮部承擔;改造工程指揮部系由婺城區政府組建的臨時機構,故婺城區政府應當作為被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點睛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對於披著「民事誤拆」外衣的強拆行為,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相關民事主體違法強拆的,否則應推定強制拆除系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實施,由政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一司法判決無疑為廣大被徵收人打了一劑強心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