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買車發生事故後由誰承擔責任?

2019-12-25     靈壽普法

作者:李國蓓 來源:找法網

【案情】


2018年,趙某駕駛一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劉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駕駛車輛未降低車速且超載,劉某存在超速且未讓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趙某和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趙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系其以分期付款方式保留所有權的方式向某物流公司購買。現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趙某、某物流公司賠償損失。

  

【分歧】

對物流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輛是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物流公司雖不能直接支配使用該車輛,但對該車輛仍擁有所有權,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物流公司應當與趙某共同對交通事故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物流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車輛出售給趙某,該公司已經不是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和運營受益者,且並非民事侵權行為人,而趙某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該車,並從車輛運營中獲利,且交通事故由其交通違章行為所致,應由車輛實際控制人趙某承擔車輛運營中的風險,故劉某的損失應當由趙某和保險公司賠償,物流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首先,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和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權法的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只是缺少公示而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雖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但物流公司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範事故發生的控制力。在機動車發生事故後,仍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應當由對機動車運行有實質影響力和支配力的機動車的實際占有人趙某來承擔賠償。

  

其次,趙某與物流公司之間是一種保留所有權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係,在全部購車款付清之前,車輛的運營、支配、收益權均歸屬購車人即趙某享有,物流公司不對車輛進行運營管理。物流公司雖保留車輛的所有權,但對趙某使用所購買的車輛進行運輸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存在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與該交通事故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劉某的損失應全部由趙某及保險公司賠償,物流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1fNpPG8BMH2_cNUgMbi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