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拆了,抵押權怎麼實現?

2019-11-25     沈玉潮律師

抵押的房屋被拆了,抵押權怎麼實現?

「律師您好,我朋友之前由於生活需要和我借了一筆錢,然後把房子抵押給我了,說好還完錢房屋抵押就取消,但是現在還款期限還沒到,錢還沒還呢,房子就要被徵收拆遷了,現在我朋友說我沒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得不到相關補償。那沒有房屋做抵押了,我該怎麼辦才能保障自己的錢能拿回來啊?」

上述的問題是很多當事人會遇到的問題,當抵押的房子撞上徵收拆遷,各種矛盾問題和人性也就顯露出來,此時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如何處理此類問題呢?今天浩碩律師就帶著大家針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闡述。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徵收方、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抵押權人之間的關係。徵收方和被徵收方之間的關係是行政法範疇的關係,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關係;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之間屬於民法範疇內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由此可見,房屋所有權人就是行政法關係中的被徵收方,民法關係中的抵押人。而抵押權人並不是行政徵收行為中的當事人,也就是說抵押權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沒有權利和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也沒有權利就房屋問題向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抵押權人對於被徵收方獲得的補償具有優先受償權,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在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因此在抵押房屋被徵收的,抵押權人可要求優先受償權。

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可知,由於國家建設的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列入徵收拆遷範圍內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針對此種情況,抵押關係雙方可以選擇由抵押人提前償還債務或變更相關抵押物,但當抵押人不願償還債務或更換抵押物時,抵押權人應當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抵押權的消除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若在抵押權沒有消除,抵押權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被徵收方和房屋徵收部門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領取了補償金的,抵押權人可以針對其侵犯自身的優先受償權,向被徵收方主張自身的權益。此外,徵收部門也無法對沒有消除的抵押房屋進行產權登記和註銷。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可知,對於無法償還債務又沒有變更相關抵押物的被徵收方,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被徵收方選擇貨幣補償的,徵收部門可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並通知被徵收方;若被徵收方選擇產權置換,抵押權人可根據法院判決書要求產權登記機關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P34oG4BMH2_cNUgIzO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