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打孩子我就把頭砍下來」,虐童父親的話信不得!法律才是保障

2019-07-07     淅爸育兒記

面對每一起虐童案件,除了義憤填膺,我們更應該採取「零容忍」的態度。我們的舉手之勞,可以挽救一個孩子的未來。

「她一拳打下去,好大的力氣。」

「她把我帶到房間,她說為什麼死到這裡來,這又不是你的家!」

地上還殘留著婷婷挨打時吐的血...

這已經不是婷婷第一次挨打了,在這之前,婷婷剛剛接受社會救助,從醫院養了兩個月的傷回家。

據《經視法案》欄目報導,婷婷是一個不敢回家的女孩,每天需要面對遠超她年齡能承受的沉重的家務,洗棉襖、棉褲、做飯...做不動就要挨打。

非當如此,她每天都要挨餓,餓的時候就喝自來水,旁人見她可憐給她買東西吃,但這也會成為她被父母打的理由。

在醫院休養了兩個月後,婷婷痊癒了,爸爸過來接她,但婷婷並不願意回家。父親立下毒誓:「我再這樣就把腦袋切下來,往火盆里丟就算了!」

然而當天晚上,文頭所提的情況發生了,婷婷再次遭到了毒打...

中國虐童的現狀--刻不容緩的形式

在我國,官方從未有過虐童統計,這與歐美日等已開發國家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我們所能得知的虐童報導,只是讓早已存在的事實浮出水面,但更多的是沒有被報導的事實。

世界衛生組織有一個小組曾對中國的虐童狀況做了一個系統評估,數據非常驚人:

  • 26.6%18歲以下的青少年遭受過身體虐待
  • 19.6%18歲以下的青少年遭受過精神虐待
  • 8.7%18歲以下的青少年遭受過性虐待

而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推算,中國受虐待兒童數據可達1000萬,在2014年的數據統計中,有近6成虐童的主體是孩子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49%,繼父母13.5%),婷婷,就是拿13.5%中的一個。

根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2015年的數據,在未成年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案件中,親生父母施暴占到74.75%。

然而面對如此嚴峻的虐童形勢,孩子們卻處於一個非常尷尬的法律地位。

關於虐童的法律

在國外,虐待兒童的行為是法律的高壓線,而在中國還是一條虛線--在我國《刑法》中沒有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的罪名,當虐童事件發生,能對父母進行定罪的,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定性

虐待」,具體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從肉體、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

虐待行為與偶爾打罵或者偶爾體罰行為的明顯區別是:虐待行為往往是經常甚至一貫的,具有相對連續性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虐待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傷害是長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認定是虐待行為,如果是個別一次行為造成的會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見,法律是有在保護被虐兒童的條例的,但事實上,單靠孩子自身是沒辦法完成這一舉措的。

被虐兒童,需要外界的幫助,需要你的舉手之勞

根據《刑法》,虐待罪被分為兩個層面,一般情況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只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公安機關才主動立案偵查。

告訴的才處理

(一)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

這裡的「情節惡劣」,是能否構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兇殘;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等等。

(二)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對於犯虐待罪,在沒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情況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才處理,對於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換言之,沒有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不造成重視或者死亡,司法機關也無法主動追究責任。

在父母虐童案中,孩子能否意識到自己正處於被虐待的狀況,又能否得知舉報的途徑(報警,婦聯、居委會/村委會、學校等),最後又敢不敢去舉報呢?這就是孩子需要我們幫助的地方!

哪些人可以幫助孩子舉報?

關於虐童的報案率在我國是非常低的:2008~2013年媒體報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中,醫務人員、教師、民警等專業工作者報案率僅為10.61%。(數據來源:檢察日報)

下圖這一數據,可以和美國進行對比。美國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預防辦公室首席副主任麥樂迪·漢斯,2014年在北京出席會議時表示,從2008年到2012年,在(美國)340萬起兒童虐待報告案中,59%為專業人士彙報。

一方面,孩子缺乏自救的意識和能力:

雲南一男子,酒後暴打倆孩子,還曬出孩子被打傷的圖片,並配文「我會繼續折磨死兩個小孩子」。

被虐待的兩個孩子,一個4歲,一個2歲,如何自救?

又如婷婷,她只知道不回家以躲避虐待,但她並不知道應該去哪裡求助。若不是醫院救助過她,異日晚上她挨打的時候,根本就不知道能醫院也能成為她的避難所。

另一方面,我們對此的認知受阻:

通常認為,父母打子女是天經地義、稀鬆平常的事情,而作為外人,也沒權利和義務去管別人家的家事,加之施暴者往往會對「多管閒事」十分反感,進行語言甚至身體攻擊。

我們,真的是「貓哭耗子--多管閒事」嗎?不!

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虐待兒童的報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條第2款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16年實施的《反家暴法》中,列明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有責任向公安機關舉報家庭暴力。

在美國,舉報虐童案件是「強制報告制」,從1963年到1967年,美國各州政府先後制訂受虐兒童通報法。

各州的法律都有差異,但總的意圖是:哪些人群與兒童密切接觸,他們就有這個舉報責任。如果有關人員未盡到舉報義務,就可能受到罰金、監禁及承擔民事責任的處罰。

舉報者要注意:舉報素材來路要正

在舉報虐童案例中,有一例是比較特殊的情況:舉報者反遭定罪。

在前段時間,深圳「父母虐童案」中:女童父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然而兩位舉報者因「非法獲取他人監控帳戶信息並偷窺隱私」被行政處罰。

這是由於舉報視頻是舉報者王某從一個家庭監控APP上下載的,帳號密碼由女孩父親的牌友提供。

因女孩父親用這位牌友手機登錄過這一監控APP,所以他的手機能自動登陸這家人的監控APP。一次在無意間看到了視頻里有虐童情況,便持續關注了一個月,然後向王某爆料。

舉報行為是正義的,但舉報的途徑卻是侵犯隱私的。

我們應當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踴躍舉報身邊的虐童事件,但我們並不能鼓勵通過違法違規手段進行資料採集。

就如婷婷的案件,鄰居給婷婷送食物,發現婷婷渾身傷疤,也經常看見、聽見婷婷被父母打罵,遂向公安機關舉報。而當虐待案件正在發生時拍攝取證,則不屬於侵犯隱私。

舉報虐童案件,不要怕舉報錯了

這裡必須要回應一個問題了,舉報錯了怎麼辦?過於敏感怎麼辦?這一點不用擔心。

舉報虐童安靜,不需要像破案一樣,等證據集齊才可以舉報。甚至都不用有「合理的懷疑」,只要「有理由懷疑」就可以。理由和合理,是兩碼事。

舉個最貼近生活的例子,你住在2樓,3樓的夫妻好像在教訓孩子,孩子哭了1分鐘。這個時候你沒必要上樓查看,也沒必要報警。

但如果孩子還在持續哭泣,並不斷有毆打的聲音傳出,作為鄰居,作為一個正直的人,你需要扭轉觀念,上樓敲門去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

如果關切之後,問題依然沒有解決,應該選擇報警。

退一萬步說,即使舉報錯了,無非是把正常管教當作了虐待,有關部門上門後,這一問題很容易弄清楚。這個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淅爸有話說:一次義憤,或許能換來一個受虐兒童的命運轉變。我們應當向已開發國家學習他們的相關法律制度,但就從「強制舉報」而言,假如我們都能做到非強制舉報,這才是我們整個社會的進步。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yt7i-2sBmyVoG_1Z2Ke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