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事業單位和普通事業單位有什麼區別,其機構改革的方向是什麼

2019-05-27     公事吧

參公事業單位、參公人員和普通事業單位、普通人員兩兩相對照,事業編制沒有任何區別,有區別的,是單位管理屬性,和事業人員的身份。

1、相同之處:編制。事業單位無論是幹部,還是工人,無論是參公,還是普通事業,無論是管理崗位,還是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使用的編制,都是事業編制,沒有什麼區別。事業編制有區別,只是按照財政供養模式不一樣,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自收自支事業編制,按事業單位分類,大致分別對應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分類改革的模式,和編制改革的模式也大致一一對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和全額事業編制將是今後事業單位存在的最主要的模式;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後,保留的公益職能也將和職能相近的公益一類單位整合,改革完成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將不復存在;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全部撤銷,不再使用。這三類單位和編制模式的改革,也是互相對應的,這方面不分參公不參公。

2、不同之處之一:機構。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因事業單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職能,根據省級公務員管理部門審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這樣的事業單位就被稱為「參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參公管理,其管理、調動、晉升、任用、工資、福利等,都和公務員是一樣的。事業單位人員向參公事業單位之間流動,也一樣被認定為「逆向調動」,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違反條件要求調動,即為違規。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向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調動,屬於正常調動,可以自由轉任。

參公事業單位改革:由於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政府組成部門承擔。今後,事業單位不允許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允許再成立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也就沒有了參公的依據,因此,今後事業單位將不再參公管理。因特殊原因例外的,是按照新《公務員法》112條規定的「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可以參照管理」,這主要是指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因特殊原因依然被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依然參公管理。除此而外,還有部分基層的群團機關,因縣區行政編制和黨政機構名額限制,也將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參公管理。

不同之處之二:人員身份。參公事業單位的幹部身份人員,可以被登記為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享受一樣的待遇,其晉升、提拔、管理、工資、福利等都和公務員相同,區別就是使用的編制是事業編制。參公事業人員和公務員一樣,崗位只有管理崗位,沒有專業技術崗位,也不能執行職稱工資,以前評定的職稱,在參公之後就失去了作用。參公事業單位的工人,按照《公務員法》規定不能參公,這一點和黨政機關也是一樣的。

同樣的,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取消參公屬性的事業單位,已經登記為參公身份的人員,也將失去參公依據。在改革過程中,雖然失去了參公崗位,但其參公身份可以暫時保留,以待國家進一步深化人員轉隸改革政策出台。這其中,省考、軍轉、群團、選調生等六類參公人員保留身份,可以在公務員崗位自由轉任,但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編制和公務員崗位。因參公中斷職稱評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公年限可視同為職稱評定年限,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認定為更高一級的職稱。將來的參公事業人員,也就和參公事業單位一樣,只有行政執法人員和部分基層的群團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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