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和臨時工,有什麼可比性?
輔警是臨時工,或者是勞務派遣工,只可能在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經特批才可以轉正入編。除此而外,終生都是合同管理模式,不可能轉正,不可能入編,唯一的保障就是「五險一金」,還並不是所有的地方公安機關都按要求按時足額編制。輔警工資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可能比同地區其他單位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工資收入稍高一些,福利補貼稍多一些,但和正式職工相比,還是有著非常大的差距。而且其工資調整,是按照當地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長,不定期進行調資,並沒有一定之規。
機構改革後,城市綜合執法局有兩種改革模式:一種是市縣部分地方設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行政機構,占同級黨政機構限額。這種城管局的執法人員,是公務員身份,使用行政編制。另一種是部分縣區成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或者中心,為事業單位,參公管理,不占同級黨政機構限額。這種城管大隊或者中心的執法人員,是參公身份,使用事業編制。行政執法機構改革,明確要求參與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必須是幹部身份,必須為公務員或者參公管理。嚴禁合同工或者臨時工參與執法,全面清理執法隊伍中的輔助人員,不符合身份要求的人員不得直接參與行政執法。
城管單位也有合同工或者勞務派遣工,但其職責都是輔助人員或者環衛工之類的,已經不可能參與行政執法,不可能是城市管理執法員。因此,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肯定是幹部,肯定是正式職工,肯定是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這種身份,和輔警這種臨時合同工相比,自然不可同日而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