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長園、石獅市德銘紡織布行

2019-05-14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長園(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6****5017)

石獅市德銘紡織布行:

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石獅市恆祥漂染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施長園、石獅市德銘紡織布行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50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石獅市恆祥漂染實業有限公司訴訟請求:1、兩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加工款45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利息損失;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9年7月31日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8月1日10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承辦法官:蔡志勇 書記員:陳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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