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不可或缺
喚起公眾的節水意識
加強水資源的保護
是世界水日永恆不變的主題
然而
總有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一己私利
鋌而走險
違規向河流、海洋傾倒、排放污水
破壞水資源
對此,我們決不姑息
那些恣意污染水資源的人
也將難逃法網
2017年2月起,被告人徐某在石獅無證經營五金加工廠,經營項目為五金電泳加工。期間,徐某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污染防治及處理設施,直接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從車間的牆角邊排入車間外水溝,通過水溝直接排入外環境。
2018年1月25日,石獅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對該工廠進行檢查,並從4個監測點位採集水樣監測。經監測,各監測點位廢水重金屬鋅濃度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10倍以上,其中酸洗車間外水溝內廢水鋅濃度為521 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103.2倍。
2018年3月19日,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件審理期間,徐某的家屬向我院預繳罰金40000元。
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鋅的污水,鋅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徐某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的家屬在案件審理期間向我院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自2016年以來我院共受理、審結涉及水污染的污染環境犯罪共11件20人,涉單位犯罪1件,並處罰金339.5萬元。
在處理水污染犯罪中,我院始終堅持嚴厲打擊,慎用緩刑。上述水污染犯罪案件均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刑適用率高達90%以上。多管齊下,彰顯決心。上述11件水污染案件,並處罰金高達339.5萬元,判令退賠損失3000餘萬元。預防為主,從業禁止。對部分涉水污染犯罪被告人,判處一定年限內不得從事排污或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相關工作,預防其再犯罪。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法官提醒,相關企業、組織和公民,應增強法治意識、生態意識、責任意識,在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杜絕以犧牲、破壞生態環境謀取利益的行為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堅持節約用水,建設幸福河湖」
水是生命之源
讓我們一起參與到保護水環境
珍惜水、節約水和愛護水的行動中
文稿|陳莉莉 李小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