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是你負責的,房子被強拆了不找你找誰啊?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的強拆是政府強拆,街道辦強拆,村委會強拆,開發商強拆,甚至被偷拆連強拆主體都找不到。當政府作為徵收主體將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強拆時,起訴政府毫無疑問,但是當強拆主體不是政府或者連強拆主體是誰都不知道時是否可以起訴政府?下面小編與大家一同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我們先來看下,起訴應當符合什麼條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下面我們一一分析這種情況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首先,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條的規定的原告,即行政行為相對人及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被拆,很顯然是具有利害關係的。
其次,我們來看一下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被徵收人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強拆行為侵犯了被徵收人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而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再次,就是被告的確定。在起訴政府強拆的案子中,被告常用的答辯意見就是原告起訴錯誤,其不是適格被告,那我們一起來看看市縣人民政府能否作為被告。
第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中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因此,房屋徵收過程中發生的強拆與其有密切關係。
第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政府已經不能強拆房屋,必須經過司法強拆。根據《征補條例》第28條,強制拆遷應當是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可以得出兩個結論:(1)申請強拆房屋的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2)強制拆遷應當是人民法院執行。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在徵收範圍內被強拆了,但沒有收到司法強拆的通知,所以就只能找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根據(2018)最高法行再113號《行政裁定書》傳達的精神,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且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由負有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徵收與補償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承擔,如該行政主體無法舉證證明非其所為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其實施或委託實施了被訴強拆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政府強制拆除一案的審理,政府不能簡單以不是其實施強拆行為而甩鍋,被徵收人房屋被非法強拆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政府是適格被告。最後小編提醒各位朋友當自己的合法房屋被強拆時,即使不知道是被誰強拆的其仍有權起訴當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