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解土地確權 ,看看這篇文章!

2020-08-18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不了解土地確權 ,看看這篇文章!

不了解土地確權 ,看看這篇文章!

近年來,各地掀起「土地確權」運動,該工作的意義有二:一是短期內,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可以有效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二是長期來看,有助於依法確認和保障農民的土地物權、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土地產權制度。但是關於土地確權廣大農民仍有很多不明白之處,今天浩碩律師與您討論關於土地確權的那些事。

一、什麼是土地確權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土地確權之後,過去農村土地的「兩權」將變成「三權」,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立,其中經營權可以流轉和抵押貸款,給農民更多的財產權益。

二、什麼樣的土地不能確權?

根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當中,下列情況下不能登記發證:(1)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因此,大家注意了,大家在購買農村廠房或是宅基地房屋時要認真考察,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夠進行土地確權登記,擁有這樣的房屋有損您的利益。

三、土地確權後還可以繼承嗎?

《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據此,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因此,土地只能承包給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在此,浩碩律師需要強調一下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不是戶主或是該戶的某一個人死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6條規定:「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確權後能不能登記取決於土地的類型,如果是按戶承包則不存在繼承,一般有繼承關係的都是「土地共有人」,當然如果「戶」上人口全部去世,而子女已經分戶,那麼土地收益可以歸子女,但是土地要被發包方收回重新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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