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法定節假日加班,不是單方面可以決定的事,既不是職工主動要求加班就可以加班,也不是單位要求職工加班職工就必須答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如果有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必須和職工協商決定,不得強迫。
法律還同時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天災人禍需要職工救災或者配合救災的、基礎建設建設維修、特殊崗位等,如果需要加班的,職工不得拒絕。實際上,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如果需要加班,單位都占主動權。無論是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未完成,需要節假日加班,或者是企業因生產任務緊張,需要節假日加班的,或者是醫院、金融、安保等部門因工作特殊性,需要節假日加班的,職工都無法拒絕。
如果職工因個人原因,不願意加班,應當同單位進行溝通協商。如果單位不同意,強行離崗的,可以按不服從單位的安排決定,對應相差規章制度進行處罰,甚至開除、辭退。當然,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講,並沒有哪一條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因節假日拒絕加班,就可以辭退或者開除的。但同樣的,職工管理制度和辦法中,對於職工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也做了相差的硬性規定,根據對單位工作造成的影響、損失,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如果因為調班、頂崗等臨時性原因,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拒絕。對於單位做出的不合理決定,職工也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應,或者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訴,要求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