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半年的小伙由於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辭職,領導經過多次挽留後,最終還是批准了小伙的辭職申請,可沒想到去人事部門領取離職證明時,卻發現離職證明上寫著:工作期間多次出現遲到早退現象。
然而當他找到領導理論的時候,卻看到之前還十分和善的領導坐在自己的位子上,攤著手無奈的表示,公司必須要在離職證明上實話實說,畢竟他確實存在多次遲到早退的現象。
小伙愣住了,拿著這樣離的離職證明去找工作,還有哪一家公司敢要他?當下小伙便對領導的行為感到憤怒,明明已經同意了他的離職,卻又在離職證明上動這種手腳來宣洩自己的不滿,真的十分幼稚。
領導:你還是主動辭職比較好
另一名小伙更表示,自己在一個網際網路公司擔任數據分析師崗位,他們公司有數百名的員工,由於公司近期在施行末位淘汰制,被淘汰的員工要麼在月底主動提交辭職申請,要麼直接被公司辭退,當月他就是要被淘汰的一名。
小伙本以為自己能夠拿著經濟補償金走人,沒想到領導卻將他叫進了辦公室,表示希望他能自己主動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當小伙表示自己不願意的時候,領導語出驚人的表示,如果你不主動提出辭職,那公司將會在離職證明上註明你是被公司「末位淘汰的」,這將會影響你的再次就業。
對此小伙感到十分迷茫,他不知道領導說的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去網上查了後也找不到一個明確的答覆,難道公司真的有權在離職證明上「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嗎」?
誤區
不少擔任人事崗位的朋友,經常會陷入這麼一個誤區,那就是認為自己能夠在離職人員的離職證明上寫「一切事實」,只要不是胡編濫造的就沒事,然而事實真的是如此嗎?
因為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了對員工不利的信息,比如該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被公司辭退、和領導有過爭執等等,導致員工因此而無法順利就業的話,那麼公司很有可能會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責令改正不說,還得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受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中加載勞動者負面信息的話,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的原則,導致勞動者減少或者是失去就有機會。
所以從保護員工職場權益的角度出發,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上不能寫任何對員工再次就業不利的事情。
離職證明上該寫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時,應當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員工在公司擔任的工作崗位以及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出具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證明上,應該具備這四點。
而如果因為公司在離職證明上寫了任何對員工在就業不利的事情,那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的規定向公司索賠,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的,要麼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要麼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公司是不能再離職證明上「想寫什麼就寫什麼」的,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我們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