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這個社會「老賴」橫行,贏了官司拿不回錢也變成了常事,就算是申請了執行,也往往由於找不到人而不了了之,但是找不到人其實對於執行來說不起決定因素,我們申請強制執行主要目的還是為了拿回自己的錢,並不是說找不到人我們的執行就陷入困境,我們可以繼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完成執行拿回我們的錢。
因為調查手段不只有申請被執行人自己進行財產申報,找不到被執行人作為申請執行人也可以主動提供財產線索,並且不光前面兩種方法可以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財產。
實務中執行案件,從立案到執行階段,被告或者說被執行人的電話就從來沒有打通過,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不來,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告不來或者電話能否接通並不影響法院執行程序和執行措施的推進。
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同時還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情況下,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查封被執行人的銀行帳戶、機動車輛、基金、證券理財等帳戶以及其他財產,對於銀行存款可以通過該系統直接在線扣劃,被執行人的錢自動就到法院帳戶,然後執行法官就會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執行款。
如果訴訟中保全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到了執行階段,即使被執行人電話打不通,也不影響法院查封、評估、拍賣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和動產。法院可以通過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方式,將上述信息通知被執行人即可。
如果你要執意想要找被執行人的下落或者相關線索,可以通過懸賞公告或者申請法院調查令請求關部門和單位協助調查或者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進行調查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方式。
司法實踐當中,部分法院與公安、工商、電信等部門聯合懲戒被執行人,通過人工智慧、大數據、手機定位、天眼系統很快就能鎖定部分被執行人下落及相關聯繫方式。
關鍵是被執行人是否具有財產可供執行,這才是根本。
無財產可供執行,這個是現在強制執行遇到最大的麻煩。打官司,拿到生效判決,最後無法執行到位,這個在實踐中再常見不過。根據司法數據統計,無財產可執行案件占執行案總數40% 。隨著這幾年訴訟案件的增加,這個比例還將繼續上升。
若經法院查控之後,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話,法院基本就會作出終止執行的決定或裁定,並告知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找到被執行人,法院可能可以對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而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對於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這個是客觀現狀所限,法律或法院也無能無力。
轉自;粵龍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