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終止電信服務業務,也需承擔侵權責任

2019-10-23     優法問答

案情簡介

原告丁某某曾在被告某某移動公司辦理了一張號碼為1585176XXXX的手機卡,同時申請加入政府網短號,並獲得相應短號500000。2013年2月份,原告丁某某發現自己的許多朋友撥打其短號500000總是被他人接聽,後經查詢,得知該短號已為他人所用,遂與被告某某移動公司交涉。大約半個月後,被告某某移動公司為原告丁某某恢復了該短號。被告某某移動公司辯稱,在為原告恢復短號時已向其道歉,但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某某移動公司又未提供證據證明。期間,雙方就如何補償原告丁某某損失問題進行多次協商,也曾提出為原告申請1885237XXXX 或1885232XXXX的手機號,卻因充值數額及每月最低消費數等協商未果。原告丁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登報道歉,賠償原告1 萬元或辦理與1885237XXXX、1885232XXXX兩個手機號碼等值的一個手機號碼。

法院判決

審理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於2014年5月6日作出判決:

一、被告某某移動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原告丁某某當面道歉並賠償損失1000元;

二、駁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原告丁某某自主選擇在被告某某移動公司開辦移動通信業務,被告某某移動公司接受原告申請為其提供有償電信服務,則在原、被告之間形成電信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某某移動公司未經原告丁某某同意,擅自將原告使用的短號轉讓他人,其行為應屬違約行為,經原告與其多次交涉後,恢復了該項服務,應當視為被告某某移動公司通過採取補救措施的方式承擔了違約責任。但根據我國電信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某某移動公司對自己擅自終止原告使用短號的限定使用指定業務行為,還應當向原告丁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故對原告丁某某要求被告某某移動公司賠禮道歉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鑒於被告的行為並未給原告丁某某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故被告作口頭方式道歉即可,無需登報道歉。關於原告丁某某要求被告某某移動公司賠償1萬元經濟損失的問題。在原告丁某某手機短號被停用期間,其多次到被告某某移動公司進行交涉,並十餘次到當地消費者協會進行相關維權活動,必然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可酌定為1000元。至於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提供手機吉祥號碼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既是一起典型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糾紛案,也是一起依法處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權糾紛案。

所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是指同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兩種責任皆可適用的現象。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不僅利於保護受害人,制裁不法行為人,也符合我國民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宗旨。

由於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民事違法行為的性質多重性,使得這兩類責任常常發生競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說明一個行為既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賦予受害人在責任競合情況下的選擇請求權。當一個不法行為同時產生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時,究竟應當採取何種模式,一度發生爭議。在當事人提出了兩種請求權的情況下,法院從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適用侵權法也未嘗不可。本案的原告丁某某就是基於被告某某移動公司的違約行為,而提出了一個侵權法上的訴求。正應了學者所言:合同責任並不能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損害、精神損害提供補救,只有通過承擔侵權責任才能對受害人提供補救。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合同關係形成後,一方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義務,或者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在某些情況下,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即所謂「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同時,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即所謂「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如本案中的被告行為,至少觸犯了我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指定業務的行為。若有違反則應當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故在本案中,法院從最大程度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支持了原告選擇適用侵權責任的請求,而且在適用法律上,以作為法規的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作為判令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裁判規範,具有特別的指導意義。

來源: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OUi-20BMH2_cNUgw2Z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