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輸錯藥,5歲腦炎患兒當天死亡!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處理?​

2019-11-29     優法問答

宜興市民文敏(化名)反映,9月8日,5歲的兒子朱宸熠因高燒在江蘇宜興市人民醫院兒科治療期間,護士錯將醫囑「甘露醇」拿成了「甲硝唑」。

等到發現時,一整袋「甲硝唑」已經輸入孩子體內。此後孩子病情加重,當天醫治無效去世。


10月13日,宜興市衛健委和涉事醫院曾組織家屬協商處理此事。見面會上,涉事醫院院方表示,根據專家進行的事故鑑定,院方只承擔「輕微責任」,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性意見。

10月14日上午,該委醫政科已就此事介入調查,當時處於醫調委層面下的第三方調解,如果家屬對調解過程和結果不滿意,一方面可申請進行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另一方面也可起訴進行醫療損害鑑定。

經初步調查,確認當班護士違反操作規範,誤輸 「甲硝唑」 。宜興市人民醫院已對2名當班護士作出辭退的決定。

江蘇省宜興市衛健委官方10月15日發布《關於朱某某死亡一事處理情況的通報》:


2019年9月8日下午,5歲患兒朱某某因「病毒性腦炎」入住宜興市人民醫院,醫院給予針對性治療。期間, 患兒病情加重,當班護士按醫囑為其輸注「甘露醇」 時誤將「甲硝唑」靜滴。當天下午,患兒轉蘇州兒童醫院救治,最終診斷為「 急性壞死性腦病」,當晚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後,宜興市衛健委立即立案調查。經初步調查,確認當班護士違反操作規範,誤輸 「甲硝唑」 。宜興市人民醫院已對2名當班護士作出辭退的決定。宜興市衛健委等相關部將依據最終調查結果,對相關人員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目前, 醫院已與患兒家屬就善後事宜達成一致。同時,宜興市衛健委在全系統開展醫療風險排查,嚴格落實「三查七對」等核心制度,吸取教訓,舉一反三,確保人民群眾就醫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和上面案件相似的醫療事故發生的頻率也不低,關於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想必很多人都對此有所疑惑。


「醫療事故」處理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於醫療機構還是對於患者,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不做獨立的意思表示,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於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處理流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鑑定醫療事故。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4、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5、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1項賠償標準如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對於醫療事故的責任作了擇好這樣的劃分: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說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關於專家鑑定組:

第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 醫學會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從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第十九條 醫學會主持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前,應當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 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將迴避的專家名單撤出,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記錄在案:

(一)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第二十一條 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

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按照上款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一個專家作為候補。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隨機抽取一名法醫參加鑑定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RjAWxG4BMH2_cNUg8Z5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