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面對稅務施壓真的在劫難逃嗎?

2019-10-17     沈玉潮律師

企業面對稅務施壓真的在劫難逃嗎?

在以環保促拆遷的當下,還有一種以稅務施壓達到順利拆遷的現象,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今天浩碩律師與您一探究竟。

一、什麼時候徵收方會通過稅務來施壓

本文中所講的是指當企業對徵收方所提供的補償方案不服,拒絕簽署補償協議時,徵收方聯合稅務部門通過查處企業的偷漏稅行為從而達到企業被迫接受低補償的目的,或者是其他與徵收密切的查處稅務的行為都有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嫌疑,所以企業主要萬分留心。

二、合法的查處稅務是怎樣的?

我們知道任何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此,合法的稅務查處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其一,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和實施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據此,稅務部門在作出處罰行為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換句話說必須有證據證明企業確實存在違反稅務相關法律規定的事實。

其二,目前我國對稅務處罰的規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浩碩律師整理後發現《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細則》、《稅收處罰法》等都有相關規定,因此,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必須載明相應的依據,企業要審查其依據是否屬實。

三、常見的違法現象

浩碩律師結合自身的經驗,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為您介紹一下實踐中常見的違法現象。

實體上,行政機關村村在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等現象。常見的有:(1)行政執法人員在認定違法事實時既不出示證件業不說明理由;(2)行政機關訊問不按照法律規定做筆錄,要麼不做要麼後補;(3)現場記錄沒有執行職務人,當事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程序上常常存在如下違法現象:(1)稅務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沒有告知企業事實、理由和依據,也沒有告知陳述、申辯權利;(2)面對企業的陳述申辯,稅務機關不履行審理的法定職責,企業要求開聽證會,稅務機關以各種理由拒絕開聽證會;(3)將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同時送達,以上就是常見的違法行為。

四、企業如何維權

企業要關注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處罰決定的作出程序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於拆遷時間的緊迫,徵收方為了提高效率,稅務機關為了配合徵收方在查處稅務時很難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因此企業主要在與稅務機關的交往中保留相關證據,為之後啟動法律程序做好準備。

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採取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手段,比較特殊的是有關稅務的行政決定,除了該不該交稅,交多少之外的決定都應該先行政複議,再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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