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獎,其實就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年終獎。
按字面理解,精神文明獎是被授予「精神文明單位」後,職工享受的一種物質獎勵。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建設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文明單位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酌情予以適當的物質獎勵。這是目前為數不多的明確規定可以給予物質獎勵的獎項,而且精神文明獎分為全國級、省級、市級、縣區級,都可以評獎,都可以授予稱號,都可以物質獎勵,覆蓋面非常廣。按照這一規定,各地被授予各級精神文明稱號的地方、機關、單位,都可以發放精神文明獎,因此,多地、多單位這一獎項已經演變成為年終獎了。
各地發放精神文明獎的範圍、形式、標準都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是所有的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可以發放,有的地方是黨政機關可以享受,有的地方是所有的公務員、參公人員、管理類事業人員可以享受、把醫生和教師、工人排除在外,有的地方是在職人中享受、把退休人員排除在外;有的地方只是某些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可以享受,或者部分人員可以享受。發放的標準,有的按固定數額發放,有的按月工資標準計算髮放,還有其他形式的。
對於此類獎金的發放,雖然有規定作為依據,但上級政府和財政部門一般要求,地方財政收支狀況良好、有財力支持才可以考慮發放,因此,雖然能發,但發多少、哪些人發、以後還能不能發,都充滿了許多未知的不確定性。其他的地方也有類似的獎項,但名稱不一樣的,其境況和精神文明獎相似。作為職工來講,當然收入越多越好,尤其是工資較低的區域和人群。但對於國家整體來講,政策的實施需要公平公正,而且嚴格依規依法執行,這種獎勵方式,將來必定會統一、規範,完全取消的幾率比較大,也或許會被另外的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