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的螃蟹?
1萬多斤的螃蟹去了哪裡?50多萬元的貨款何時歸還?今天,檢察官為您揭秘一起離奇的螃蟹失蹤案。
從天而降的「石老闆」
2019年1月份,無為泉塘的陳先生想要販賣螃蟹,便電話聯繫了「康康公司」的孫老闆,孫老闆表示不收購螃蟹。
當月一個自稱「石某某」的人,用微信暱稱為「石頭」的微信號聯繫了陳老闆。
這個「石老闆」張口就是收購20萬斤的螃蟹。因為雙方第一次交易,因此陳老闆沒敢答應,只是說先交易一部分。之後,雙方談好了價格:
2兩的螃蟹是23元一斤,2兩至2.2兩是每0.1兩加1元,2.2兩以上是每0.1兩加1.5元,漲1元或1.5元都是從2兩開始起算,另外給陳先生每斤0.8元的手續費,其中正常範圍內螃蟹的損耗和車費由「石某某」承擔。
2019年的螃蟹市場行情並不好,陳先生在和「石老闆」約好之後便著手組織貨源。
精心策劃的騙局
第一筆螃蟹——錢貨兩清
陳先生從泉塘鎮的16名養殖戶手上收購了1863.8斤的螃蟹,僱傭了一輛貨車隨車運輸到「石老闆」在微信里指定的江蘇省泗洪縣臨淮鎮的「楠楠」螃蟹進出口有限公司附近路段。
經過了驗貨、收貨,「石老闆」以每斤29元的單價收購了這1000多斤的螃蟹,當場支付給了陳先生現金57350元(包括:貨款54050元、手續費1500元、車費1800元)。「石老闆」讓陳先生繼續幫他搞貨,他還要繼續收購。
陳先生看著「石老闆」付款很爽快,便回家繼續組織貨源。
第二筆螃蟹——預付大筆貨款
陳先生回家之後又再次從養殖戶手上收購了更多的螃蟹,這次是由「石老闆」指派的一輛貨車運輸螃蟹。
車還沒有發出去,「石老闆」就通過銀行轉帳預付了15萬元的貨款,陳先生看錢已經收到,覺得對方很有誠意,就沒有隨車過去。
這批4321.5斤的螃蟹經過驗貨、收貨,「石老闆」以每斤27.8元的單價進行收購,並約定貨款120137元、手續費3457元,合計123594元。
第三筆螃蟹——等著下次一起付
1月11日,陳先生又按照「石老闆」的要求收購了5000多斤價值約15萬元的螃蟹,同樣由「石老闆」指派的貨車運走,因為第二次交易的預付款還有剩餘,第三批的螃蟹「石老闆」沒有轉錢,而是告訴陳先生:「等下一車貨一起付」。
因為2019年的螃蟹並不好賣,陳先生對「石老闆」幫其做成一筆很大的生意,心存感激,陳先生當日轉帳到「石老闆」提供給其的「石某某」銀行卡1000元表示感謝。
這批5149.9斤的螃蟹經過驗貨、收貨,「石老闆」以每斤27.95元的單價收購其中的4987斤,以每斤13元的單價收購其中的下檔螃蟹185斤,以550元的打包價收購其中的22.9斤螃蟹,並約定支付手續費3989元,合計146325元。
第四批螃蟹——錢貨兩空
1月12日,陳先生按照和「石老闆」的約定收購了1萬多斤價值約40萬元的螃蟹,同樣由「石老闆」指定的貨車運走,這次「石老闆」也沒有提前支付貨款,而是讓陳先生跟車一起過去,將上次沒結的貨款一起結算。
1月13日凌晨1點左右,陳先生來到泗洪縣,這批13732.6斤螃蟹經過驗貨、收貨,「石老闆」以每斤28.1元的單價收購,並約定貨款385886元、手續費10986元,合計396872元。
「石老闆」為陳先生安排好賓館,讓陳先生先休息,等早上再去公司拿貨款。等到陳先生早上5點起床,發現「石老闆」的電話關機,陳先生只當是他還在休息,直到9點多鐘,「石老闆」的電話還是關機,此時陳先生髮覺不對勁,便去公安機關報案。
誰動了這批螃蟹
此後,陳先生多次向「石老闆」催要貨款,但「石某某」均以各種藉口不支付貨款,陳先生經過多方打聽,才知道「石老闆」根本就不叫「石某某」,其真名是蔣某某。而蔣某某在被陳先生髮現真實身份之後,竟然說道,這只是普通的經濟糾紛,如果自己坐牢,對陳先生也沒有好處。
身份之謎
真實身份
蔣某某,男,案發時39歲,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人。曾因犯盜竊罪,於2004年1月19日被泗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於2017年6月12日被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判決其償還郵儲支行借款本金43744.55元及利息。2017年8月7日,泗洪縣人民法院認定蔣某某無履行能力,亦無財產可供執行。
螃蟹之謎
原來,蔣某某一直用微信暱稱為「蘇蟹」的微信號與「康康公司」的孫老闆進行聯繫,並將收購的螃蟹全部賣給了孫老闆。
1月15日左右,蔣某某在與「康康公司」的孫老闆結算貨款時,以每斤26元的單價出售給「康康公司」24130斤(經「康康公司」復稱後的重量),合計貨款627380元。
貨款之謎
蔣某某以「石老闆」的名義在陳先生處收購的四批螃蟹,第一批螃蟹交易時,孫老闆讓當時的驗貨員當場支付給蔣某某現金6萬元;第二批螃蟹也是孫老闆提前支付給蔣某某15萬元貨款;第三批螃蟹同樣由孫老闆支付給蔣某某6萬元貨款,「康康公司」合計支付給蔣某某貨款27萬元並幫蔣某某墊付車費4000元。
因蔣某某和孫老闆兩人間存在債權債務,在1月15日左右,便以該四批螃蟹貨款抵扣了蔣某某欠孫老闆的債務308500元,同時抵扣了蔣某某欠他人的債務16000元。
再扣除之前「康康公司」預付的貨款270000元及墊付車費4000元,合計扣除598500元。
孫老闆支付給蔣某某約35000元貨款。(涉案被害人、證人、公司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這不是經濟糾紛,而是合同詐騙犯罪!
1、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蔣某某冒用「石某某」名義(自稱「石老闆」、用暱稱為「石頭」的微信號)與被害人陳先生聯繫,與被害人口頭約定收購螃蟹,並使用「石某某」的銀行帳戶收付款,使得被害人對交易對象產生認識錯誤。
2、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蔣某某系其所在地法院的被執行人,確認為無財產可供執行人,自己用於支付給被害人的貨款也是他人先行支付,根本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先預付兩批螃蟹貨款,誘騙被害人繼續為其收購大批量的螃蟹。
3、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後逃匿,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
蔣某某在收取被害人陳先生的第三、四批螃蟹後,將手機關閉,對被害人索要貨款的要求視而不見,隱匿行跡,數額已達516791元,係數額巨大。
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數額巨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2019年12月26日,無為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蔣某某退賠被害人陳某某等人全部違法所得。
2020年2月19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蔣某某撤回上訴,無為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生效。 (轉自:安徽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