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這些不是一個東西!徵收過程中的相似概念你都知曉嗎?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發展,各地開始實施房屋徵收計劃,這對於老百姓而言無疑是改善生活條件、提升生活水平的一個契機。然而由於房屋徵收項目過程複雜,涉及的利益頗多,在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徵收方的權益受損,有些被徵收方在諮詢小編時,小編才發現很多被徵收方對徵收行為實施的內容知之甚少,甚至不能區分徵收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收補償決定的區別,今天小編就針對這些問題為大家進行解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應的概念。
首先,大家應當首先明白這三個概念究竟分別指的是什麼。
徵收補償方案則指的是徵收方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信息、地理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登記調查,在調查分析後作出的徵收補償安排計劃。
徵收補償協議主要指的是徵收雙方按照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安置房的面積和地點、臨時安置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費用和期限、過渡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的補償協議。
徵收補償決定指的是由於徵收雙方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無法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或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的規定和補償方案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由上述概念信息可知,徵收補償協議、徵收補償方案和徵收補償決定之前存在一定的聯繫。徵收補償協議一般是徵收方以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內容作為基礎作出的內容;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也是以徵收補償方案作為基礎,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不可違反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同時在徵收雙方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協議時,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補償方案。
三者雖然存在相互聯繫,但其性質差距較大,其性質的差距導致被徵收方對於不同概念的維權方式不同。
徵收補償方案則是徵收方在徵求被徵收方意見的前提下,單方作出的計劃安排,最終實施實施採納取決於徵收方的意思。徵收補償協議屬於徵收雙方之間的行政合同,屬於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的雙方協議。若徵收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協議約定的義務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進行維權。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是一項行政決定,是徵收方依法對被徵收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單方面處分行為。若被徵收方對於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徵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在知道該徵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在申請複議後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