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藥看起來多麼簡單多麼普通,還是要找專業醫生定配方,告知用藥禁忌才服用的比較好,同時應該避免私下討要、贈與藥材,免得貽誤病情、損害健康,畢竟服藥無小事。又不是專業的醫生,不具備專業的醫藥知識,怎麼知道這樣服藥不會有問題呢?此前浙江發生的一起案件便是例子:女子煎服鄰居贈送的自種「土三七」後不幸身亡......
這名女子姓蔣,時年60歲,浙江省諸暨市人。2020年4月份,蔣女士不慎扭傷了手腕,遂前往附近的衛生院診治。衛生院給她開具了一帖中藥方子治療,裡邊正好有一味三七,這便是後來惹出禍端的根源。一開始蔣女士是按衛生院所配製的草藥煎服,自然是沒有什麼問題的,5月份她跟鄰居馬某提到了自己服藥的事。
聊著聊著,說到了裡面的各種藥,大概是蔣女士抱怨了一下藥比較貴。馬某又正好聽到了三七這個名字,提出自己家裡種了土三七,如果蔣女士想要可以免費送一些給她。蔣女士不知道三七與土三七的區別,聽到名字很像、藥效相似,就以為兩者可以代替使用。聽了自然是欣喜不已,既省了去拿藥的時間,又省了一筆錢嗎?
一個敢送,一個敢拿,蔣女士興沖沖地將從馬某那兒挖來的土三七跟醫生配置的草藥一起煎服。誰知道沒服用幾天,不僅沒有好,反倒越來越不適。還出現腹部脹大等症狀,隨即,蔣女士在兒子的陪同下先後至諸暨、紹興、杭州等多家醫院診治。幾經輾轉,他們才搞清楚,馬某所贈與的土三七是有毒的!
三七與土三七兩者一字之差,卻並不是同一個種類,區別非常大。生活中常說的三七是五加科植物三七的乾燥根,具有化瘀止血、活血定痛的功效,主治跌打損傷、淤血腫痛。而蔣女士所服用的「土三七」為菊科植物菊葉三七的根或全草,雖然也具有止血、散淤、消腫止痛、清熱解毒的功效,但它是有毒的。
菊科土三七中含有一種叫吡咯烷生物鹼的成分,這種毒物對肝臟有嚴重損傷,若長期或大劑量使用。容易致使服用者出現肝臟腫大、腹痛、腹水等症狀,並且損害一旦造成,基本上不可逆轉。只會隨時間發展演變成肝功能衰竭等嚴重後果,重症者只能換肝,甚至會有性命之虞。有數據表明,攝入6毫克的吡咯烷生物鹼就可能引發人體中毒,可見其嚴重性。
正規醫院不會將「土三七」作為處方藥配製,為的便是避免那些缺乏中醫理論常識的人,胡亂添加中醫開好的中藥處方釀成悲劇。沒成想由於缺乏中藥鑑別知識,馬某、蔣女士錯將土三七當做三七使用,還是釀成了悲劇。兩人安全意識都太低,蔣女士為了方便、省錢直接拿了鄰居的土三七服用,馬某則是在不熟悉藥性的情況下好心辦了壞事。
結果就是釀成悲劇,一個無端丟了性命,一個無端惹上官司。查出原因的時候已經晚了,2020年10月,蔣女士醫治無效死亡,死因是:肝小靜脈閉塞病(考慮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導致休克,窒息死亡。就吃個治手腕的藥,把命給吃沒了,蔣家人傷心不已。悲痛之餘將鄰居馬某告上法庭,如果不是因為馬某胡亂給藥,蔣女士怎麼會死?
所以馬某應該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索賠71萬餘元,馬某自然不同意這個說法。提出自己的贈予行為是一次鄰里之間的無償幫助,沒有主觀惡意,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表明土三七與蔣某死亡之間存在唯一、直接因果關係。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面對這樣一樁好心辦壞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會如何判處呢?
從醫院提供的就診、治療情況以及死因報告來看,可以確定,蔣女士的死確實是馬某贈與的土三七所造成的。藥是她自己服下的,她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此負責。但馬某同樣需要負責,馬某是好心沒錯,卻是在不具備專業醫學知識的情況下。未徵詢過專業人士的意見,便將自身種植、製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土三七,貿然交給蔣女士。
又沒有告知蔣女士服用方法,導致蔣女士錯誤大劑量服用,最終造成死亡結果。該行為贈予行為顯然存在過錯,其贈予行為跟蔣女士的死亡結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綜上,諸暨法院一審判決蔣女士承擔90%責任,馬某承擔10%。根據責任劃分,馬某需給予蔣女士家屬各項賠償共計13萬餘元,紹興中院二審維持原判。經此一事,兩家恐怕也做不成鄰居了,即使仍是鄰居恐怕也沒了從前的你來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