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遇拆遷,需要了解的「未批先建」和「未批先投」!
導讀:隨著對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原則的落實和貫徹,各省市地區都紛紛開啟「環保督查風暴」,針對區域範圍內所有的企業進行企業環境影響評估的普查,有些不符合排污標準的企業就會面臨處罰,特別是如果該企業還位於城鄉規劃區內,屬於需要搬遷的企業的話,情況就會更複雜。這種時候,如果政府給的補償不夠,企業不願意搬遷時,一旦企業的環評又存在瑕疵的話,政府就會以「未批先投」,環評不達標等理由進行環保處罰,試圖逼迫企業就範,接受搬遷補償的標準。那麼「未驗先投」是指什麼?與「未批先建」一樣嗎?企業「未批先投」環保部門就一定可以進行環保處罰嗎?下面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什麼是「未批先建」?
根據相關規定,「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因此,「未批先建」的行為指的是違反《環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擅自開工的行為。
「未批先建」與「未驗先投」有什麼區別?
「未驗先投」與「未批先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參照的文件和進行的處罰也是不同的。「未批先建」主要指的是違反環保法的規定,而「未驗先投」指的是違反《安全生產法》的「三同時」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未批先建」環保部門一定可以進行環保處罰嗎?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而環保部出台的《關於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處罰。根據以上規定,因為「未建先批」的行為違反的只是環保法,如果「未批先建」的行為已經超過兩年未被發現的,則環保部門不能予以處罰,但是可以責令該企業將環境恢復原狀。但是,如果是「未驗先投」,因為其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法工委《對關於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意見》,該建設、生產的行為從工程一開始就不合法,因此無論超過多少年,環保部門都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小編提示:除了「未批先建」僅違反環保法的以外,無論是「未驗先投」還是沒有建設許可證而私自建設房屋的行為,都不適用該違法行為發生兩年後就不予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