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是指,認為專利局對某項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種法律程序。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依法對該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授予確實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權利的,即做出決定宣告該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反之則維持該專利權繼續有效。
專利無效宣告理由
(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
(2)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為現有設計、不具有明顯區別或與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3)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是新的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設計;
(4)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保密審查即向外國申請專利;
(5)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實現,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不清楚、不簡要;
(6)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沒有清楚顯示要求保護的產品;
(7)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範圍;
(8)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從整體上反映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9)分案申請的文件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10)發明專利創造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屬於專利權授權的範圍,違反專利法第二十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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