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途逕取得商標專用權後,從未使用或連續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註冊商標,新註冊商標在被使用之前也屬於閒置商標。有哪些原因會導致商標閒置呢?
(1)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一年期滿,須辦理移轉手續,否則,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註冊商標。法人的終止,主要是指商標註冊人因其合併而產生的法人終止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通常所說的企業註銷。在合併中,如果商標註冊人被吞併,法人終止,應當由註冊商標的承受人即合併後的法人向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但是由於繼受人或承受人不辦理移轉手續,又無人申請註銷,因而使該註冊商標長期處於閒置狀態。
(2)商標註冊人經營範圍變更。商標所有人因為經營活動的範圍發生了變更或變化,導致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載體不復存在,從而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3)企業改制和破產。企業改制主要有改組、聯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改制後的法人必須按規定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但是,由於法律知識的貧乏和對商標意識認識不到位,一些改制後企業和破產企業的清算組並未按規定辦理註冊商標移轉手續,致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4)商標註冊人的「名存實亡」。一些企業多年未參加工商年檢,也不再從事經營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參檢的企業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法人資格或經營單位資格仍然存續,按照《商標法》對註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只要該註冊商標不使用的時間未超過三年,即不構成撤消的理由,因此導致一些商標閒置。
(5)商標制度原因。我國註冊商標的註銷權和撤消權屬於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除註冊商標法定期限屆滿,未續展和續展未獲批准及商標註冊不當等情況商標局可以依職權註銷和撤消外,其餘都為商標持有人申請註銷或撤消。但註冊商標被註銷或撤消的發現機制沒有有效建立,致使註冊商標處於閒置狀態。
創品牌,找一休!喜歡本文的,可以分享給周邊的朋友,想要了解更多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可以私信一休或者關注一休智慧財產權公眾號,一休將為您免費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