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收到退還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了!」在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檢察院檢察長錢飛主持的聽證會上,申訴人黃某對參與聽證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表示感謝,他鄭重地說:「希望大家能給我做見證,重新回到社會後,我一定乾乾淨淨掙錢!」
黃某為什麼會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2023年8月,一通電話打入12309檢察服務熱線,電話那邊的黃某反映:2023年6月自己被刑滿釋放後發現,入獄前繳納的保證金一直沒有退還。「人進了監獄,錢會不會被私吞了?」他左思右想,打算找檢察院問問。
「別著急,我們幫您查查看!」案件受理後,海陵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副主任劉青青進行了詳細審查:2018年12月,黃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並繳納1萬元保證金。同年11月27日法院決定逮捕黃某。不久,黃某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其家屬也代為繳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黃某被逮捕時,公安機關就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當時為什麼沒有退還呢?
「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需要當事人本人到場簽字確認,黃某已被羈押,也沒有提出申請,所以沒有及時退還。」公安機關承辦人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問題主動說明了情況。
不過,檢察官又發現,這筆錢並不在原來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帳戶上,它去哪裡了?劉青青告訴記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犯罪的,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我們調取了原案卷宗,向原案承辦人了解情況,未發現黃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違反規定的情形。」
劉青青和本案偵查階段承辦人重新捋順了案件辦理時間線,終於發現公安機關在2021年向社會發布了關於涉案財物認領的公告,公告期內無人認領的財物全部上繳國庫,而黃某的保證金就在其中。
「保證金不屬於查封、扣押的財物,也不屬於原主不明確的情形,將取保候審保證金公告招領後上繳國庫不符合法律規定。」劉青青告訴記者,為了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經過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政府財政部門等多家單位協商,決定將經公告後上繳國庫的取保候審保證金返回至原專門帳戶。「為了避免以後出現類似情況,我院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對此類問題提出糾正意見。」劉青青告訴記者,不久前,公安機關回函稱已清退涉案保證金,並就此開展了專項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谷芳卿 褚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