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對人 說清事 確好權

2020-03-26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李逸飛 王輝

朱麗娜 繪

疫情期間,被譽為2019年下半年華語歌壇爆款產品的《野狼Disco》因一紙律師函陷入了侵權爭議:由於認為中國歌手董寶石利用《More Sun》製作了《野狼Disco》,並在僅取得非商業授權的情況下用於商業活動,某版權律師向董寶石方發來律師函。董寶石卻表示已支付99美元並獲得Beat的可商用授權。兩方爭執不下時,《More Sun》編曲作者芬蘭音樂人Ihaksi通過網絡發聲,表示董寶石並未侵權。在筆者看來,該事件為音樂人上了一堂生動的版權交易課。

版權交易的特殊性及現存短板

著作權屬於私權,根據私權自治原則,版權掌握在著作權人手中,並由權利人自由意志支配。但鑒於任何作品既建立在前人智力成果基礎上,又是後人進行創作的基礎,因此相關法律在規定著作權交易在可採取授權許可方式的同時又規定了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兩種不經著作權人允許即可利用作品的形式,但授權許可即著作權人「將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在應用範圍方面非另兩者所能比擬。不僅如此,由於權利產生方式、表現形態、保護限制、變動形態等多個方面均與傳統民法財產權存在一定差異,因此,版權交易在主體、客體、內容以及交易方式、範圍等諸多方面均表現出一定的獨特性。

交易主體方面,雖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這雖然給確定著作權歸屬帶來了一定便利,但現實中在作品上署名者常常並非著作權人,版權授權方也常常並非是原著作權人。因此,現實中的授權方既可能是作者,也可能是代理機構或代理人,此時要獲得有效授權,對授權人資格進行審查就成為必然。

交易內容方面,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依法轉讓的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但著作財產權系由複製權、發行權等10餘項權利組成的「權利束」。現實中,交易雙方既可以對全部著作財產權進行轉讓,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項或多項權利進行交易,交易內容的不同自然也就意味著被授權人所獲權利範圍的不同。

交易方式方面,根據被許可方獲得授權後對權利的占有情況,可以分為專有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3種類型。交易中,雙方既可以通過買賣方式完成對著作權的交易,也可通過質押等方式完成。此外,交易雙方還可對授權時間、地區、使用場合以及被授權人是否可進行轉授權等進行約定,從而形成附條件的轉讓。通過媒體的報道可以看出,《野狼Disco》版權爭議事件的焦點正是集中在這方面。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保護起步相對較晚、市場意識缺乏等原因,所以目前在我國版權交易市場中存在著大量與公平、正義等價值目標不符的行為,這突出表現在:某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將不平等的授權條款強加於另一方,如作者在投稿時,出版機構往往要求作者以專有許可方式將財產性權利全部轉讓,否則便不予出版等。除此之外,或是法律意識不強,或是受經濟利益驅動,授予權項不明、方式不清乃至「一女多嫁」等現象也屢見不鮮。

不僅如此,非著作權人惡意利用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搶先登記作品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這就增加了授權過程中核驗著作權歸屬的相關成本。

此外,由於作為授權過程中重要中介的版權代理機構還存在著機構不甚健全、代理人員數量不足、專業水平尚待提高以及運行機制不夠靈活等問題,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授權工作的進行。

網際網路對版權交易提出新挑戰

進入數字時代,版權產業的進一步繁榮,作品海量使用需求的出現,都對版權交易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權利人還是使用者,都希望將交易成本降至最低,既能夠幫助權利人減少因交易成本過高導致的作品價值減損,又可以幫助使用者更便捷地獲取作品。

而伴隨數位技術支持下個人單獨授權能力的提升,以及自行管理可能得到的豐厚回報,個人授權模式在現實中越來越頻繁出現。支持此種模式運行的多是各種類型的交易平台,藉助該類平台,權利人可以直接設定交易價格、方式、內容,使用人如認可作品及條件,即可直接支付獲得。此外,藉助平台,有使用意願者還可與權利人進行直接溝通,從而使突破地域和時間限制且個性化的著作權授權新模式得以建立,讓權利人意思自治原則得以實現。為董寶石與Ihaksi的交易提供支持的Beat Stars就屬於該類平台。

網際網路的普及,IP開發鏈條的不斷延長,還為使用人通過常規渠道獲得完整、有效授權帶來了挑戰。以有聲書為例,由於其可能同時附著有原文字作者、演繹作品作者、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且創作過程中常使用音樂作品,因此,再創作者或網絡服務商往往需要聯繫多個權利主體,進行多次有效授權才能取得再創作及在平台傳播該作品資格。主體的多元性、權利的層疊性使得再創作者和平台能夠準確了解相鄰前手權利情況並確保得到授權已屬不易,還進一步要求其掌握並確保所有相關權利授予均無瑕疵,這有強人所難之嫌。常見授權尚且如此,涉外交易複雜程度更甚,法律規定的差異、語言的鴻溝、交易習慣的不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得被授權人無意間侵犯他人權利,並導致類似糾紛事件不斷出現。

著作權交易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於目前著作權許可使用權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外界很難知曉權利被許可情況,加之在數字時代下著作權交易日益複雜的客觀狀況,交易雙方,尤其被授權人應對交易各環節進行審慎核查,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防,盡力保證交易的安全性即自身所得權利的合法完整性就成為必然。

被授權人首先要對授權人資質進行審查。被授權人應在知曉在作品上署名者未必是適格授權人的基礎上,對作品類型即作品應屬個人作品、合作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抑或法人作品有清晰判斷,並在此基礎上對著作權擁有者的範圍進行明確。如授權方系代理人或受託人,就需要對方提供相關的授權文書原件,並對真偽進行檢查。此外,還要對許可方是否已與第三人訂立專有許可協議;許可方雖為權利人但該權利是否已向第三人質押;許可方是否存在與第三人共有著作權,此次授權是否經過第三人允許等情況進行審查。而在涉外著作權貿易中,除要注意上述問題之外,還要在了解國外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對交易協議的合法性、公證書等憑證的真實性等進行核驗。

其次,交易雙方應對交易方式、具體內容、形式、可否轉授權等問題進行約定,鑒於現實中糾紛多由此產生,建議雙方以書面形式對此進行明確具體規定,而不是概括性的以「授權」二字一帶而過。如授權期限、地區方面應約定被授權方獲得授權的起始及結束的具體時間點,具體的授權區域;授權內容方面應約定是對整個作品還是作品中的某個元素進行授權;開發方式方面應約定是進行商業性還是非營利性利用;授權性質方面則應約定是獨家授權抑或非獨家授權。

除此之外,鑒於衍生品數量的豐富、價值的提高以及版權輸出等情況越來越多的出現,交易雙方還應對該類問題進行書面約定,具體可包括版權輸出時是否應徵得著作權人允許,授權開發的衍生品具體包括的類型、使用地區等。

值得一提的是,責任承擔條款同樣不可或缺。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基於著作權授權的特殊性以及許可方的複雜性,建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違約情形出現時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尤其是經濟賠償責任,從而一方面使權利占有存在瑕疵者心生忌憚,不敢授權,使協議達成後各方盡力履約;另一方面,當違約情形出現,守約方無需對其遭受損失進行舉證即可直接獲得相應賠償,從而使風險有效降低、損失有效減少。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cUPEFHEBnkjnB-0zksX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