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接到報警,某小區一出租屋發生了一起命案。報案人名叫小楊,據小楊稱,她昨晚打電話給妹妹曉雯。但電話一直都沒人接,擔心妹妹,今天早上便特意來找。誰知敲了半天門都沒人回應,見此時依然聯繫不上曉雯,小楊只好找來房東打開了房門。
(涉及隱私,當事人不使用真名,僅配合敘事)
然而開門後的場景卻讓她嚇得幾乎魂飛魄散,只見曉雯渾身赤裸的躺在床上,眼睛瞪得老大。已經沒了生命特徵,警方趕到現場後立即就此展開調查,曉雯面部呈青紫色。眼球有明顯突出,脖子上有一道掐痕,初步判斷死於機械性窒息。現場只丟了一部手機,奇怪的是門窗完好,兇手究竟是怎麼進來的?
要麼是曉雯自己開的門,要麼是兇手有鑰匙,前者的可能性更大。既然能讓一個女孩在大晚上的開門,必然是相熟之人,就在警方準備調查曉雯的人際關係時。一個鬼鬼祟祟的年輕男人引起了警方的注意,這個人先是想要上樓往曉雯住所的方向,看到民警後又想馬上離開。太過奇怪,民警當即上前將其攔住,詢問才得知他是曉雯的男友劉強。
劉強並不知道曉雯已經死了,他跑是因為女友的職業——失足女,即以身體換取金錢作為謀生手段的女性。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關係,在我國受到法律禁止,屬於違法行為。只要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MYPC達成一致,那麼無論是已經談好價格未完成的,或者是尚未給付金錢、財物已經完成的。
均可以按MYPC行為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MYPC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也是為什麼劉強看到警方掉頭就走的原因,他還以為是女友乾的不法勾當被發現了,萬沒想到女友已經身亡。
劉強沒有作案時間,不過他提供了一個可疑者,也就是曉雯的熟客鄒軍。他不知道兩個人是什麼時候開始交易的,但最後一次見曉雯,正是因為鄒軍來找她。2002年12月31日晚17時,劉強跟曉雯躺在床上,正商議著晚上吃一頓好的。誰知就在他們商議得起勁的時候,突然聽到一陣敲門聲,曉雯去開了門。
劉強發現正是前段時間來交易的鄒軍,兩人坐在沙發上說了一會兒話,隨後曉雯便過來跟他說:「我晚上有事,你不能住這兒了,你回去吧。」劉強一直都知道女友乾的這些事,聽見這話,隨即離開了曉雯家。此後他再也沒聯繫上曉雯,如此看來,鄒軍的嫌疑很大。得到這條線索後,警方立即去找鄒軍,卻發現他已經搭乘火車逃往外地了。
當時可不像現在遍地都是監控,出行必須要身份證,還有面部識別系統。一個人的行蹤一覽無餘,當時如果說離開了本地,那就很難再找到。這起案件就此擱置下來,直到2019年9月,有人反映鄒軍可能冒用親戚曾某身份在廣西柳州。並犯有盜竊前科,偵查人員立即廣西監獄管理局核對曾某身份,結果發現這個曾某還真是涉嫌殺害曉雯的鄒軍。
逃亡多年的鄒軍落網,事情的真相這才水落石出,這起荒唐命案的背後竟然只是因為五十元錢:「她出爾反爾,要的太多了!」鄒軍生於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案發前在烏魯木齊干建築裝修,沒有結婚。難免有些需求,經人介紹結識了曉雯,兩人一開始約定的是發生關係五十元。包夜則是一百五十元,案發當日,鄒軍選擇的是包夜。
這是他難得的奢侈,一百多元,也是他身上僅剩的錢了。沒成想發生關係過後,曉雯卻反悔了,要求包夜必須兩百元。並表示如果不給,就要去告他QJ,問題是鄒軍壓根就沒有這麼多錢。好說歹說,曉雯都不肯善罷甘休,惱羞成怒的鄒軍與之爭吵起來。衝動之下,將曉雯推倒在床上,狠狠的掐住了她的脖子。
等他清醒過來,卻發現曉雯已經死亡,只好帶著唯一值錢的手機潛逃。五十元,曉雯丟了性命,鄒軍也毀了一生。出爾反爾確實是曉雯不道德,可不管怎麼說,也不能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另外,就算事情過去了這麼多年,該追究的責任還是得追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二十年,此案並未過追訴時效。事實上就算過了追訴時效,如果認為情節惡劣必須追訴的,也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再有,如這類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不管過去多少年,照樣不會減輕他的罪行,不會抹去他的懲罰。考慮到鄒軍落網後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決定判處其無期徒刑。不管幹什麼事之前都要想清楚,有些錯犯不得,一時行差踏錯就可能毀了兩個人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