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畫老,畫師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秦鵬博
來源:法治日報
熱播懸疑劇《獵罪圖鑑》講述了模擬畫像師沈翊以其「三歲畫老」的精湛技藝幫助警方屢破奇案的故事。作為探案劇,該劇涉及豐富的法律問題,如畫師幫「神秘女」畫出民警肖像,民警被「按圖索驥」殺害,畫師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的幫助犯?整容醫生使用未經批准的填充物進行整容手術,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可以隨意利用他人肖像AI換臉嗎?今天,讓我們跟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走進《獵罪圖鑑》中的法律世界。
場景一:神秘女拿著雷隊的8歲照片,要求不知情的沈翊幫忙畫出雷隊35歲的肖像。隨後,神秘女憑藉此肖像找到雷隊並將其殺害。在此情況下,沈翊是否構成刑法上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刑法學理中的幫助犯,是「正犯」「實行犯」的對稱,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於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幫助犯的成立需要具備幫助行為和幫助的共謀。幫助行為包括物質幫助和精神幫助,具體表現為:提供兇器、幫忙踩點、撐腰打氣、強化犯意等。例如張三要入室盜竊,讓李四提供圖紙。李四按照要求提供了準確的圖紙,張三入室後找到財物。這種情況下,無論張三是否利用了圖紙,李四都成立盜竊罪的幫助犯。這個例子看似和沈翊的雷隊畫像相似,區別在於沈翊是否具備幫助的共謀。
成立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的共謀。幫助共謀,是指故意促進他人製造違法事實,與實行犯罪的人存在意思聯絡。對於毫不知情的沈翊,並不具備幫助神秘女殺害雷隊的主觀共謀的意思聯絡,不構成幫助犯。
場景二:整形醫院的老闆兼醫生梁毅使用未經臨床試驗的填充物對患者進行整容手術,導致患者毀容,身心備受摧殘。在此情形下,美容機構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美容可分為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兩大類,二者區別在於醫療美容可能改變人體的細胞結構,可能對組織產生相應損傷,可能對機體產生生理上的影響,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常見的注射填充物的美容方式屬於醫療美容,醫療美容行為屬於診療行為的範疇。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整容醫院要進行新型注射填充物的臨床試驗,應當以符合法律規範的形式進行。民法典第1008條規定,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並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面同意。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需要提醒醫療美容消費者注意的是,整形用注射填充物屬於需經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進口藥品或醫療器械必須有中文標識;醫療美容使用的產品,如果是按照醫療器械進行審批的,包裝上有醫療器械批准文號;按照藥品進行審批的,包裝上有藥品批准文號,消費者可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的「公眾查詢」核實相關批准文號。
場景三:沈翊的老師許意多遭受犯罪團伙詐騙,罪犯利用AI換臉技術冒充許意多兒子騙取匯款,致使許意多最終自殺身亡。隨意利用他人肖像AI換臉,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常見的AI換臉類型有三種:將固定形象的面部替換為自己的臉;將視頻中自己的面部替換為他人的臉;將視頻中固定形象的面部替換為其他人的臉。
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為AI換臉技術應用劃定了邊界,醜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或者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超出合理範圍製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均有可能構成侵權。
如果使用AI換臉技術存在主觀惡意,造成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等後果,無論AI換臉技術使用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均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
當發現網絡上有人用AI換臉技術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如視頻平台、論壇等刪除侵權視頻和相關連結。如果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將通知轉送該侵權人,沒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造成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場景四:周雲意、陸婷面對家暴男的迫害,二人選擇聯手反擊殺死家暴男,最後雙雙受到法律制裁,兩人的結局讓人唏噓。面對家暴,受害者該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婚姻中遭遇家暴,有三個問題需要考慮:如何儘快脫離家暴的環境;是否選擇終止與家暴者的婚姻關係;如何獲得應有的損害賠償。
首先,可以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讓自己脫離家暴環境。反家庭暴力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其他措施。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存在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第3款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遭遇家庭暴力,可依法獲得相應賠償。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離婚財產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法院可根據個案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產的比例,以此懲戒施暴者。而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另外根據第1091條第1款第3項規定,一方遭遇家暴離婚還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不僅可主張相關醫療費、護理費等,還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場景五:以為父親不喜歡自己,許意多的兒子許思文回國後恨恨地放棄繼承權,並簽署了放棄繼承的文件。許意多被詐騙案破案之後,許思文發現父親是愛他的,他因而反悔,希望繼承父親留下的畫。那麼,繼承人放棄繼承後,還能反悔嗎?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但受到時間、形式和主體上的限制。從時間上看,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從形式上看,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從主體上看,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
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因其反悔時間點不同,處理方式不同。《<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36條明確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劇中,許意多只有一個兒子,他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又反悔,不存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沈翊會將許意多遺留的作品還給許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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