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 據「生態環境部」微信公眾號4日消息,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從定義、職責分工、責任主體、入河排污口分類等方面進行規範,明確管理職責,做到責任明晰。
《管理辦法》規定,工礦企業排污口、工業以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的設置實行審批管理;未經批准的,禁止通過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應當在設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記表。圍繞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管理辦法》規定了審批權限、審批程序、申請材料、設置論證要求,明確禁止設置的情形,對變更、註銷等作出規定。
《管理辦法》提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監測、現場檢查,推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通道、口門以及附屬設施等,開展規範化建設,按規定設置監測採樣點、檢查井、標識牌等,並通過標識牌、顯示屏、二維碼標識或者網絡媒體等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鼓勵公眾對入河排污口排污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對違法設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書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下一步,將以實施《管理辦法》為契機和抓手,大力推進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依規實施審批登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