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然而如今還是有很多黑心的老闆,內心打著辭退員工且不願意支付任何補償的主意。
不久前一位被公司辭退的用戶找到了我們,表示他被公司老闆「口頭辭退」了,結果去申請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的時候,仲裁委卻沒有支持他的訴求。
事情經過:
2017年3月,小李入職深圳某文化公司擔任新媒體運營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小李每個月的工資為8000元,公司會依法替其繳納五險一金。
2019年4月份,小李因為工作上的問題與部門領導產生了糾紛,部門領導當即將情況反映到了老闆那邊,緊接著老闆將小李叫進了辦公室就是一頓謾罵。
儘管小李多次解釋與領導產生糾紛的具體原因,然而老闆依舊覺得問題是出在他身上,更讓小李憤怒不已的時候老闆最後的一句話:「你明天開始就別來上班了,像你這樣的員工,我們不要也罷!」
當下小李以為自己真的被開除了,便向老闆表示:「要辭退我也不是不行,根據法律規定,你需要支付一筆補償金。」老闆當下允諾補償金一個禮拜後會打到小李的卡上,隨後小李頭也不回的就離開了公司。
一個禮拜後,小李收到了來自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上寫明:由於你連續曠工一個禮拜,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如今公司決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當小李便發現事情的不對勁,連忙跑去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然而仲裁委根據公司出具的相應證據,認定了小李礦工的事實,所以沒有支持小李的訴求。
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小李想要去法院起訴公司,但不知道這種情況能否獲得法院的支持,所以找到了我們。
解答:
其實小李的訴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從《勞動合同法》第37、40條規定來看,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都應該採用書面的形式,所以老闆口頭開除小李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從小李誤以為自己已經遭到公司開除後,接連一個沒有去上班的行為已經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所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並不違法。
最後就是,由於公司目前已經提供了能夠證明小李曠工的證據,如果小李沒法證明自己是因為被老闆辭退的話,那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也正是因為這一點,仲裁委才沒有支持小李的訴求。
總結
口頭告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很多用人單位屢試不爽的一招,一般員工在被領導口頭辭退後,都會下意識的人為自己被開除了,於是便不會強留在公司,往往會選擇離開公司,結果就中了用人單位的套路。
當我們被公司口頭辭退的時候,首先應當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否則拒絕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因為口頭辭退並不具有法律效應,這個時候我們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沒有解除。
如果公司拒絕開具辭退通知書,也拒絕讓我們繼續工作和發工資的話,我們可以向公司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並且保留好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