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辭職是員工應有的權利,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拒絕!

2019-05-15     法貓貓

你有沒有碰到這麼一種情況,忍受不了現在工作的福利待遇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書,卻被部門領導狠狠的打了回來,表示現在部門人員緊張,等過多兩個月在批准。

很多想辭職的勞動者都會陷入一個誤區,他們普遍的認為離職時需要經過公司批准的,如果公司不批准自己提交的離職申請,那麼他們就不能成功離職以及入職下一個工作單位。

辭職需要經過公司批准?

其實「公司不批離職申請,我就不能離職」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離職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絕。

當然,勞動者離職也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流程走,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而試用期的員工只需要提前3天口頭告知即可。當然,為了穩妥起見,通常我們會建議試用期員工同樣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

辭職公司要扣工資怎麼辦?

很多公司都會在規章制度裡面寫明,當月離職的勞動者需要扣除當月的薪水,而這一條規定則讓很多想要辭職的員工望而卻步,然而這樣的規定真的是合法的嗎?

其實並不然,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能夠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情況只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另一種則是勞動者和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也就是所謂的保密協議。

所以如果你碰到了工資扣發當月薪水的現象,可以直接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出面勒令公司改正。

辭職公司能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嗎?

最後要提到的是,很多勞動者由於離職的問題,最終與用人單位鬧得不歡而散,雖然成功的離開了原有的單位,但原有的單位卻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文件。

要知道,很多公司在新員工入職前,都會要求其提供上一個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而這時候如果我們沒有上一個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很有可能就無法辦理入職手續,丟掉這份工作。

那麼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拒開離職證明呢?答案是沒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離職的時候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文件以及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如果你碰到了這種情況,同樣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街道辦進行投訴,由相關行政部門的人員出面勒令公司改正。

其實絕大部分單位的行為都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是由於勞動者下意識的選擇服從,才導致了單位的變本加厲,這裡提醒一下各位職場人,在職場上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時候,務必找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OA1BGwBmyVoG_1Z391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