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上午十點,北京市密雲縣河南寨鎮提轄莊村的村民李某賀剛吃過早飯,便帶著雇來的挖掘機和推土機去了村外的荒野。李某賀琢磨著門前那塊地空著也是空著,不如挖點土來種點菜,剛好在門前也比較方便照料。挖沙土的位置他早就選好了,就在村外不到兩公里的位置,南側是一條幹涸的水渠。
以前也種過地,可沒想到的是剛挖了兩下,就出現了變故。土裡竟然冒出了一個小腳丫,這把李某賀嚇得不輕,急忙報了警。民警很快趕到現場,一番清理後,一個小女孩的屍體露了出來。女孩有一條腿是光著的,褲腿在邊上,生前似乎受到過侵犯?聽說這一消息,在密雲縣刑警隊的周女士一家急忙趕了回去,她懷疑這個女孩就是自己失蹤半個月的女兒寵寵。
無奈回去之後,因為現場圍著的人太多,她壓根擠不進去。只是聽見前邊人描述的衣著和年齡,更加確定自己的猜測,隨後寵寵的父親與舅舅跟著警察去辨認屍體。結果確認,被埋在沙土裡的那個小女孩,就是寵寵。寵寵時年12歲,本村人,失蹤前在鄰村的小學讀六年級。10月20日失蹤,當天上午,她一直在家寫作業。
吃完午飯後出去找同學玩,周女士便送母親回家,回來發現女兒還沒回來。一開始以為是孩子貪玩,也沒當回事,到下午四點半準備做午飯才讓丈夫去找女兒。結果找了一圈都不見寵寵的身影,家裡人不由有些急了,素來乖巧懂事的寵寵不可能錯過飯點。為此,周女士帶著經常跟寵寵一起玩的同學,去了附近一切可能的地方尋找。
然而沒有結果,寵寵奶奶表示她是14時40分從自己這兒離開的,說要去找同學圓圓。圓圓卻表示沒見寵寵來找她,也就是說,寵寵很可能當時便遭遇不測了。當晚,周女士的弟弟開著車帶他們去縣城找了一圈,一直找到凌晨三點。次日前往派出所報案,此後的將近半個月中,他們都未停止過尋找。
在報案後的第二天,刑警介入調查,將範圍擴大至平谷區、懷柔區、順義區等地。這也是為什麼發現屍體當天,周女士一家會在刑警隊,他們絲毫沒有想到女兒就在離村子不到兩公里的地里。沒有找到屍體之前,他們還是抱有期望的,女兒可能是被拐走了。直到屍體發現,這實在是個巧合,如果不是李某賀剛好在那兒挖沙土說不準一輩子都找不到。
對一個才十二歲的小女孩下這樣的毒手,太殘忍了,兇手該千刀萬剮。那麼究竟是誰殺害了她?從寵寵體內提取到的DNA給出了答案,兇手身份讓家屬萬萬沒想到,他便是同村的李某。李某時年53歲,是村裡出了名的混混,整日無所事事的晃蕩。此前就因多次侵犯婦女被抓,這點全村人都知道,不過因為兩家有親戚。
按照輩分,寵寵該叫李某一聲「太爺」,所以所有人都沒懷疑寵寵的失蹤跟這位太爺有關。事實上確定寵寵身份後,警方起初也沒想到他身上,只是按照慣例一面進行屍檢。一面前往該村走訪調查,本來只是想把李某叫去村委會問問,誰知他做賊心虛。一聽到叫他去村委會就慌了,覺得警方發現了蛛絲馬跡,這是要設計抓他。
當即關掉手機,倉促騎上自己的電動摩托車離家逃竄,這反應一看就有問題。如果事情跟他無關,他跑什麼?這不是明擺著他跟這件事有關,警方迅速展開了抓捕,第二天將李某抓捕歸案。落網後,李某如實供出了自己的犯罪實施,寵寵從奶奶家去找圓圓。會路過李某家的門前,天真單純的小女孩一心去找好朋友玩,絲毫沒意識到被屋內的李某給盯上了。
李某違背寵寵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行與寵寵發生關係。其行為構成QJ罪,值得一提的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為幼女,與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關係的不論是否同意均應以QJ論。《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婦女、JY幼女情節惡劣的;
(2)QJ婦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QJ婦女的;
(4)二人以上LJ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侵犯後為掩蓋自己的罪行故意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由於兩個犯罪行為均有犯罪故意,不屬於QJ婦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故應以QJ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判處結果沒有公布,從其後果嚴重性、社會危害性等來看,判處死刑的機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