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評 | 明晰「懲戒權」的邊界 才是對師生最好的保護

2019-07-17     濰坊寒亭檢察院

教師這一行該怎麼干?最近這段時間,好幾個引發輿論關注的事例,又將這個老話題帶到我們面前。



本月9日,教育部副部長鄭富芝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解讀《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就在10日,山東日照五蓮縣教育局證實,該縣一名老師因用課本抽打逃課學生被解聘;還是同一天,河南欒川學生因20年後當街毆打當年對他進行體罰的老師,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前兩天,陝西商丹縣一名老師被曝光長期辱罵一名13歲的學生,隨後丟了教師資格並公開道歉;緊隨其後,安徽一地兩次師生間的衝突,居然把老師給逼得跳了江……



這些讓人痛心的個例背後,幾乎呈現了眼下教師這個行業的主要困擾——老師對學生的管教若有不當便可能面臨輿論的放大與全社會的審視與質疑,那麼,還敢管嗎?怎麼管?

「管」和「教」是老師的職責,教育懲戒權則給了老師「管教」的權力。不敢「拿起教鞭」行使合理懲戒權的教育,最終傷害的不止是一個孩子、一個家庭,可能也將會給這個社會帶來一個喪失是非善惡觀念的未來。但在老師們管和教的過程中,所採取的方式可能各有差別。那麼,接下來的核心問題就是,教師該怎麼行使懲戒權,它的「量」和「度」在哪兒?

從宏觀說,首先必須確保懲戒處在合法範圍內。比如,無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都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但究竟什麼樣的行為在此之列,還沒有明確的界定。所以,要先把有關宏旨的概念界定清楚,才能接著談下一個層面的問題——懲戒權如何啟動?怎麼運轉?誰來監督?

這樣的問題,很考驗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學生做了哪些不合規矩的事情,教師可以依照什麼樣的程序動用懲戒權?相應的情形和程序規定得過於詳細,可能會與千差萬別的現實情況發生經常性的衝突;規定得過於籠統,則可能導致懲戒權蛻化成理論上的教師權力。

此外,對於懲戒權的監督,除了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之外,家長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事實上,如今不少有關師生關係的緊張局面,與一些家長的不理解、不支持、不參與是密不可分的。先說斷、後不亂,如果學校與家長或家長委員會之間就懲戒權的相關問題,能在規則制定之初就有家長的參與,那麼,在孩子的教育過程中發生的家校之間的很多矛盾,或許都可以化解在前端。

與此同時,教育懲戒權的行使要獲得社會輿論的理解支持,還需要對權力行使的主體、行為對象、手段等以法以規約束,要在保護學生隱私的前提下,對家長和社會公開透明;對懲戒效果有追蹤有反饋,而不是簡單「一罰了之」。

一個有邊界、有量度、可操作的教育懲戒權,才是對教師和學生的保護,而法治思維則是行使這一權力的邏輯起點。


來源:央視新聞 文 / 評論員 肖源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WuAzAmwBmyVoG_1Ze2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