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必須每個月支付二倍工資

2019-10-24     法貓貓

眾所周知,勞動合同代表我們和公司建立了法律上的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如果公司沒有與其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簽,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即便一開始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想要逃避法律責任,那隻要在員工掌握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公司最後還是要栽跟頭的。

案例

林先生於2017年1月入職廣州一家健身房,擔任私人教練,平時工作之餘還要需擔任銷售工作,入職時公司口頭與林先生約定其每月工資為4000元+績效提成,工資於每月20日轉入銀行卡,此外雙方並未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求林先生每日簽到考勤記錄表。

到了2019年4月,林先生提出離職後,要求健身房補償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健身房拒絕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健身房認為林先生的用工形式並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呆在健身房不超過4小時,因此不需要和林先生簽訂勞動合同。

林先生則表示,健身房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為了規避社保風險,且應聘時並未說明崗位為小時工制,公司也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明,最終協商不成的林先生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訴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最後經仲裁委審理,認為林先生在健身房工作一年零四個月,有健身房發放的工服、工牌、考勤、工資轉帳記錄作為證據,說明不是臨時性的用工,而公司因為無法提供與林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林先生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該案判決後,健身房負責人表示,早知道違反法律規定需要加倍賠償的話,當初還不如和林先生簽訂合同,或者當下便和林先生協商賠償金額,現在就不需要支付那麼多了。確實,不少公司都像這個健身房一樣,一開始抱著僥倖的心理,結果最後都面臨高額的賠償。

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賠?

不簽合同的公司,即滅有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還要求勞動者拼死拼活的為公司創造業績,這種做法既不合理有不合法,因為《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按照該規定,勞動者最多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所以我們在申請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時,一定要注意時效,儘早申請。

此外,碰到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們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讓其簽署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依然拒不簽署,我們可以收集好與公司的勞動關係證明,以不簽勞動合同為由發起《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後再申請勞動仲裁,索要我們應該得到的賠償!

如果一家公司的制度不跟隨國家法律與時俱進,老闆依舊認為員工都不懂法,那麼日後這家公司肯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而身為勞動者,我們也應該培養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畢竟每天工作已經很累了,如果公司連基本的保障都不願意給到我們,那努力工作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U-mB_W0BMH2_cNUgYIO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