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價值185萬元的蘋果,帶給我們什麼啟示?

2020-04-01     法律讀庫

作者:王學堂,來源:法律學堂。


(網絡圖片)

據說世界上有3顆出名的蘋果:一個是夏娃與亞當偷吃的禁果(據考證是蘋果),一個砸醒了牛頓的蘋果(產生了牛頓定律),還有一個是喬布斯發明的蘋果(手機)。

昨(2020年3月31)日,第4顆蘋果誕生了,這顆蘋果價值185萬元。昨日上午,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東莞塘廈鎮某小區高空掉蘋果砸傷三個月女嬰一案進行在線宣判,一審判決肇事女孩監護人賠償185萬餘元。

這顆蘋果真值錢!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僅3個來月的凡凡被家人抱著在小區樓下散步,返回住處時在單元入門處被一個從高空落下的蘋果砸傷頭部,後陷入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該案案發原因已經由公安機關查明,肇事女孩對此存在過錯,依據民法總則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因小星事發時年僅11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正如本案審判長、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學堅對媒體所言,本案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破壞了原被告雙方原本的幸福家庭,既給幼小的凡凡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使肇事女孩一家背上了沉重的思想負擔。事實上,只要肇事女孩的監護人盡到了相應的監護義務,這起高空墜物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又得來說一說高空墜物的老話題了,因為這事關全國人民頭頂上的安全

經過多日搶救無效,2019年6月16日凌晨5點12分,被20樓掉落的窗戶砸中的深圳5歲男孩小宇航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6月13日上午9:15許,該小區3棟20M戶一塊玻璃窗掉落,不幸砸中了路過的這名5歲男童(莊XX,2014年4月26日出生,福建莆田人)。

2014年4月20日,在河北保定干裝修的王某接到一飯店施工改造工程後,便招募了裝修工張某、周某。三人約定,裝修期間,張某、周某樓上拆磚後扔到樓下馬路。王某負責收拾建築垃圾,維護周邊安全。施工中,王某一時疏忽忘記維持施工安全,造成受害人竇某在附近經過時被樓上扔下的磚頭砸中頭部,導致其重傷昏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7月3日中新網)

2006年5月31日傍晚,家住深圳市南山區的小學四年級學生小宇,放學途經海德二道時,被一塊平板玻璃從南側人行道的上空墜下砸中頭部,後經搶救不治身亡。死者家屬將離海德二道南側最近的「好來居」73個業主及「好來居」物業管理處告上法庭。前日,南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受害者家屬對73名業主的賠償要求,同時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未能盡職,判決其賠償近23萬元。(2008年3月20日南方都市報SA02版)

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一定意義上講,這條的規定是值得肯定的。但目前的現狀是由於有了民事法律的規定,導致公安機關偵查、查破此類高空墜物的積極性大為減少,而更多寄希望於民事賠償。這是一種不妥當的傾向,引發了許多社會問題。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楊某為泄私憤,站在出租屋四樓陽台處,不顧他人安危,將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樓下馬路,導致群眾圍觀以及交通阻斷。民警到場勸解後,楊某繼續往樓下扔床墊、餐具等物品並以自殺、扔煤氣罐等方式與民警對峙。直至當晚11時許,民警破門而入將楊某抓獲。中山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遂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

這是目前看到的第一起高空扔菜刀酒瓶被判刑的案例,這與高空扔案板、煙灰缸有區別麼?如果將高空墜物(特別是故意拋物)行為入罪,是不是會大幅度減少此類糾紛,給民眾以更多安全感?因此,對高空墜物必須要從法律規制上下手,摒棄民事侵權為主的觀念,改變成以刑事為主,既罰又打,才能讓那些不長記性的人守規矩,才能還社會安全感!

正如最高法院指出: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號)出台,明確: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SwL_NHEBfwtFQPkd1Cv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