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晨陽。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面簡稱《繼承法》),制定於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距今已經30多年。這部深受計劃經濟影響的窮人的《繼承法》早已與當今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國情不相匹配。這些年學者幾次提出修改《繼承法》,都未能如願。
本月兩會召開,我國第一部民法典即將誕生。目前,關於繼承編的變化以及引起熱烈討論,本文將嘗試對主要的6大變化進行解讀。
1、 擴大遺產範圍(改變定義遺產的方式,刪除列舉)
原來的繼承法第三條採用了適當列舉+兜底式的方式,對什麼是遺產進行了界定。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隨著時間的推進,人們的生產方式不斷豐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擁有的合法財產也多種多樣。制定於1985年的繼承法中規定的遺產範圍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已經跟不上當下社會迅速發展的步伐。
如今根據公布的草案來看,關於遺產範圍的條款將採用概括的方式。只要是死者留下來的合法財產,均屬於遺產。為何如此修改,一方面是因為現行《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文字表面看比較落後,家禽、牲畜等以前非常重要的私人財產在現在看來已經不是最需要法律保護的對象了,再不修改就有點不太符合我國當下人民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如果還採用列舉式將不可避免的遇到很多麻煩,比如遊戲帳戶算不算遺產?汽車牌照算不算遺產?還會遇到的問題就是例舉出來的遺產範圍一定是比較重要的內容,那麼對於當今人們最重要的遺產是哪些?
而概括式則能較好的解決這些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只要是合法的財產,都是遺產。當然,這同時也給司法帶來了自由裁量權,到底某個物體或者虛擬財產屬不屬於遺產,可能在立法上就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法官結合生活經驗、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釋來判定。
2、 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原繼承法中第十七條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新的草案中增加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民法典繼承編》第九百一十五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九百一十六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繼承法雖然有強烈的身份屬性,涉及公序良俗,但終究還是屬於私法領域。只要被繼承人的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法律就應該最大限度地為其提供便利。這種思想在本次草案中就得到了體現。列印和錄像在目前來說應該是比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如果堅持一定要手寫,不能列印;堅持只能書面不能通過數碼技術記錄,就無法緊跟時代潮流,也就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
3、 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
原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而確立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即如果你之前立了一份公證遺囑,而你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遺囑的話,則必須還使用公證遺囑的方式才可以,別的任何其他種類的遺囑都不能否定其至高無上的效力。
這個帶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條文一直以來為學界強烈批判,因為這種想當然的父愛主義給繼承制度帶來了較大的阻礙,給當事人帶來了不便。比如,一個人奄奄一息,在臨終前他想要改變遺囑,重新分配遺產。但是按照原來的繼承法,這幾乎不可能。等到公證人員來到病房的時候,被繼承人估計早就撒手人寰了,實在不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次修改中,不僅增加了遺囑繼承的種類,還將公證遺囑與其它方式的遺囑列為平起平坐的地位,真真正正體現了民法作為"權利法"的屬性。
4、 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至侄甥
這裡的範圍擴大不是指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上範圍的變化,而是指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舉個例子,老王有個女兒叫小王,小王有個女兒叫小小王。小王早於老王去世,本來該有小王去繼承老王繼承的,現在因為她先去世了,就由自己的女兒小小王代為繼承。
以前代位繼承只局限在被繼承人的子女,現在繼承編的修改就是將兄弟姐妹納入進來,從而他們的子女也就被納入進來,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實現代位繼承。
其實這樣的修改目的是為了解決財富傳承的問題,多納入繼承人的範圍,就意味著死者的遺產更大可能被家族親人繼承,而不用最後因為無人繼承而上交國家。其實還是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的絲圈,儘可能讓公民一輩子奮鬥的財富留在自己的家族,國家能不收的就不收。
5、 新添寬宥制度
寬宥制度就是說,當繼承人因為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繼承權的時候因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而又恢復繼承權。《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前兩款因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節更加惡劣所以不適用寬宥制度,司法實踐中只有後兩款適用。
在本次草案中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被繼承人知道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對該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寬宥制度其實就是給繼承人犯錯後一個悔改的機會,如今獨生子女家庭比較普遍,孩子犯了錯就立刻被剝奪繼承的權利,一方面剝奪了子女改過自新的機會;另一方面恐怕深愛孩子的父母也不願意見到這樣的情況發生。因此,只要被繼承人原諒了繼承人,則適用寬宥制度,不再當然地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其實還是在民法領域深刻落實意思自治的原則,你的錢你做主。
6、 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類似制度國外不少國家之前就有了,比如遺產信託,就是找一個專門的人或者組織機構來管理遺產,將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來辦。
除此以外,當今社會財富種類繁多,例如虛擬財產的出現還有交易方式的複雜化都使得遺產繼承變得更加複雜。加上二胎政策的放開,家庭內部結構也更加複雜。在這些紛繁多樣的財產利益及複雜的家族關係中,要尊重遺產所有者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保持遺產的安全和完整、遺產分配的公平公正,就離不開具有中立性和專業性的管理主體。通過遺產管理人來按照被繼承人的意志分配遺產就會更加公平,利於減少糾紛。
本次繼承編草案的六大亮點相較之前的繼承法進步很多,給這部先天畸形後天不足的法律帶來了更多的生機。當然,也同樣存在著一些問題以及民眾的擔憂,但總的來說還是更好地保障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值得點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