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100萬的「分手秘籍」,我後悔今天才看到

2019-11-21     我是錢某某

2016年初,在老家聽到一件事。

一個青年,姑且稱他為黃小壞,被其女友一紙告上了法院。

原因是黃小壞劈腿。

當然,劈腿本身不犯法,只是他在讀大學三年期間,借了該女生近6萬元債務。

一半用於學習費用。

一半用於生活開支。

遺憾的是,女生敗訴。

至於原因,鎮上傳聞是這樣的:黃小壞雞賊的很,原本就沒打算還。因而在伸手借錢時,多次都要求以現金的方式。

因為他知道,一沒有借條,二沒有證人證物,如果將來鬧掰,自己耍賴,對方根本沒招。

最終,黃小壞陰謀得逞。

以為故事就結束了?

不,更狗血的後面。

為儘快和新歡發生關係,黃小壞下了血本,直接將數萬元積蓄,分兩次全部贈予對方。

女生當然感動到一塌糊塗。

然後,兩人關係突飛猛進·······

不料,半年後,兩人感情崩了。

可黃小壞不費吹灰之力,就把之前的兩次轉帳收了回來。

原因是他又留了一手。

在轉帳時,他備註了「用於婚後購置新房」。

在微信聊天中,他也多次提及結婚事宜。

而因為有這些證據,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物,就被歸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法律支持返還。

這消息傳開後,我們鎮上出現的聲音,褒貶不一。

有人說他是陳世美轉世。

有人說,這小子是個人才,學以致用,大學沒白讀。

甚至還有光棍男說,有點文化TMD就不一樣,花出去的錢居然都能收回來!

之於這事,我想起可二老師的一句話:壞人懂法,那就是拿到了一把鋒利的刀。

刀刀指向要害,刀刀都不見血。

所以,我們也要懂。

一為預防惡人,也為日後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在法律上,沒有「分手費」一說

首先,我們要明白,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這些都有違公序良俗,法律一概選擇不支持。

不然,法院的大門口,豈不是天天都排滿了分手後撕逼的情侶?

只有幾種特殊情況,女方可索要「精神損害賠償費」。

《深圳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六條:

女方在同居期間懷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術,可要求男方承擔部分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

除此之外,在同居期間,女方因流產失去生育能力,可能獲得精神賠償。

男方隱瞞已婚事實,給女方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也可能獲得精神賠償。

戀愛期間的借款,分手後,可追回嗎

寫了正規的借條,只要在訴訟期內,不論金額多少都可以追回。

可一般情況,誰好意思叫戀愛對象寫欠條啊。

答應對方的請求後,可能轉眼就微信轉過去了。

這情況,錢能不能要回來,那就看法官是將這定義為「贈予」,還是「借款」。

這有幾個參考因素:

一,轉帳金額越大,越可能被認為借款。

二,轉帳流水、聊天記錄有借款備註,越可能被認為借款。

二,轉帳數字暗含特殊意義,很可能被認為贈予。

2018年杭州出現過一個案例。

女方創業,問男方借款38餘萬元。

沒寫借條,都是直接轉帳。

分手後,男方想通過訴訟拿回該資金。

但幾經折騰,他只拿到了33萬。

原因是另外6萬元的轉帳數字有點特別。

1314,5200,9999······

這明顯是示愛的意思啊。

所以法官就判為「贈予」,故無需返還。

所以,如果你要借錢給伴侶,但又不好意思寫借條,那我有兩個小建議。

儘量轉整數,且做個小備註:借款。

如果連「借款」都不好意思寫,那就請參考下一條。

贈予伴侶的財物,什麼情況下,可要求返還

正常情況下,贈予伴侶的財物是不支持返還的。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

那就是該財物,被判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比如有男生送你一輛汽車,作為結婚的彩禮。

最後散夥了,婚不結了,那麼,這東西就需要歸還給對方。

在法庭上,對於如何判定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都有以下參考因素。

一,跟當事人經濟能力掛鉤。

你男朋友月薪3K,但他突然贈予你10萬資產。

那麼,如果分手了,這錢很可能就會被要回去(至於返還多少,這視情況而定)。

你男朋友是富二代,他某天心情大好,突然轉帳10萬給你。

那麼,分手了,極大機率,這錢他是拿不回去的。

吳律師講過一個案件。

男方和女方戀愛關係維持了一年。

期間,男方有轉帳20萬給女方買房。

分手後,男方要求歸還,女方不同意,因而鬧上法院。

審判結果是男方贏了。

原因是他實在太窮了。

妻子幾年前離世,他現在需獨自撫養子女。

他家庭條件不好,月收入也只有2800元。

如此重的經濟負擔,20萬之於他,那就是砸鍋賣鐵才能拿出的巨款。

正常情況,誰會為討好女友到這種地步呢?

所以法官最終將這筆轉帳,判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二,轉帳數字含有特殊意義,則與「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無緣。

這一點跟借款的參考因素是一樣的。

所以小夥伴們記住啦,如果還希望錢回來,轉帳別轉9999,請轉整數!

三,越接近結婚日期的贈予,越可能會被要求返還。

比方說,你跟男友約定今年年底結婚。

不幸,分手了。

那麼,期間你贈予他的貴重物品,都可以要求返還。

四,戀愛期間,兩人是否有結婚的意願和打算。

文初的黃小壞,就是利用這一參考條件,將第二任女友玩弄於股掌。

戀愛期間,他在轉帳前後,都留下了充分的證據——「我給你錢,是因為想和你結婚」。

比如轉帳的特殊備註。

比如微信聊天中,頻繁提到「想和你結婚」、「想和你在哪買房」。

這顯然是有結婚的意願啊。

再加黃小壞經濟條件也不太好,那麼法官自然會支持他的訴訟。

再舉個例子。

戀愛期間,你贈予伴侶一款勞力士手錶。

如果在贈予前後,你們都沒有什麼特別的約定,這基本就不能返還。

但如果你說了一句「親愛的,我希望這是你婚禮上的手錶」,並能舉出證據。

那麼,審判結果很可能將逆轉。

辦酒席但沒領證,最後分手了,這怎麼算

這種情況並不少見,尤其在農村。

這樣產生的經濟糾紛,法官會按照《婚姻法》來進行財產劃分(只要雙方符合《結婚法》條件)。

比如,你和男朋友沒有領證,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期間,他買房買車,且只寫於個人名下。

那麼,別擔心,房和車仍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萬一散夥,兩人一起分割。

但前提是,你必須要舉證證明,你們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因此吳律師給出一個妙招。

舉辦酒席後,如果較長時間沒有領結婚證,建議可以簽一份愛的宣言。

參考格式:

X年X月X日,雙方擺了結婚酒席,開始以夫妻名義生活。馬拉松式的愛情,終於跑到終點······各自簽名(XXX)。

如此,便是萬無一失的準備。

前幾天我寫了篇文,也是關於普法知識。

有讀者留言說,用法律這麼冷冰冰的東西,去處理愛情,是不是太過心機?

我回覆:刀可以殺人,亦可以救人。

這句話的註解是:算計才叫心機,而我的文章,是教會大家自我保護。

畢竟,學會保護自己,我們才有能力去做一個好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SOQzj24BMH2_cNUgVNW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