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上午,安徽省檢察院召開「喜迎省『兩會』·一起看檢察」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年全省檢察工作情況,公布全年十大工作亮點和全省檢察機關典型案例、服務民營經濟發展典型案例。
目錄
1.黃某等惡勢力團伙強迫交易、偽造公司印章案和郭某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監督案
2.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程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3.A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李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
5.閆家軍合同詐騙申訴抗訴案
6.B融資擔保公司與C生物科技公司等擔保追償權糾紛民事抗訴案
案例一
黃某等惡勢力團伙強迫交易、偽造公司印章案和郭某故意毀壞財物立案監督案
【要旨】
對於惡勢力利用把持基層政權形成的強勢地位強攬工程、欺行霸市,實施侵犯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應切實發揮主導作用,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實現對黑惡勢力的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發揮立案監督職能,監督糾正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決定,營造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害人馬某開始經營A礦業公司(民營企業)。被告人黃某利用其擔任村主任形成的強勢地位,組織村幹部及不明真相的村民多次持續不斷的對坐落在該村的A公司滋擾、糾纏、哄鬧,以達到壟斷經營該公司產出煤炭的非法目的。迫於無奈,A公司同意將產出的煤炭由其獨占經營。隨後,黃某安排郭某甲、郭某乙出面開辦煤場,以低於市場正常交易的價格收購A公司出產的煤炭,向外出售後非法獲利約30萬元。
2014年12月,濉溪縣政府要求A公司限期關閉礦井、拆除設備。黃某等五名被告人(皆為村幹部)意圖承包該公司拆礦工程,花錢僱傭村民圍堵該公司,阻礙、延緩煤礦關停進度,又以暴力堵車的方式驅趕其他工程隊施工,後該公司被迫同意由黃某等人拆除礦上地面設備。由於不具有施工資質,黃某便安排郭某甲偽造南京B公司的印章,冒用正規公司資質與A公司簽訂拆礦工程承包合同,後黃某等人非法獲利約15餘萬元。
2016年,黃某與A公司協商租賃場地未能如願,於是借所在村村民與該公司協商青苗補償事宜,從中作梗。村民本已與A公司達成年度補償協議,黃某卻鼓動村民強行要求該公司一次性補償30年青苗費,導致協商破裂,激化地礦矛盾。村民因協議不成,挖斷了該公司門口的道路,導致鄰村村民無法通行,引發了鄰村村民集體到鎮里、縣裡上訪,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秩序。黃某又藉機將矛盾轉嫁給該公司,鼓動村幹部郭某故意毀壞公司圍牆、房屋、大門等設施,毀損財物價值約194754元。
公安機關以黃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涉嫌強迫交易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立案偵查後,A公司就毀壞財物一事多次向公安機關反映,均未得到及時處理,遂向濉溪縣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濉溪縣檢察院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公安機關對郭某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以黃某等人涉嫌強迫交易、偽造公司印章、故意毀壞財物罪,以郭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分別移送審查起訴。考慮被害人均是A公司,濉溪縣檢察院併案後提起公訴。2019年10月14日,濉溪縣法院以被告人黃某、郭某甲、郭某乙犯強迫交易罪、偽造公司印章罪,郭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均判處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審查和監督情況】
引導取證,鎖定犯罪。濉溪縣檢察院切實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在審查批捕之前,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計劃進行分析,幫助明確偵查方向。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於A公司的電腦、帳本等被毀壞,客觀證據滅失,煤炭交易的數量、價格等證據收集工作陷入困境,檢察機關列舉22項補查提綱,指導偵查機關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通過賣貨人、購買客戶等途徑來查明交易環節的具體事實,進一步查實了黃某等人強迫交易的數額、價值、獲利情況等事實。
公正客觀,指控犯罪。本案中,黃某糾集固定成員郭某甲、郭某乙、王某、陳某等人利用滋擾、糾纏、哄鬧等「軟暴力」手段,實施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長期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典型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濉溪縣檢察院充分發揮捕訴職能,精準把握黑惡犯罪入罪標準,通過引導取證,補強證據證明力,達到起訴標準,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
監督立案,嚴懲犯罪。被告人郭某帶領村民毀壞A公司財物後,該公司三次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審查認為該行為屬於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A礦業公司隨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濉溪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三日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將郭某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後,濉溪縣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94754元。
案例二
A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程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時,要將「可捕可不捕,不捕;可訴可不訴,不訴」的謙抑理念,貫穿到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所有過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執法辦案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法治思維,絕不能誤讀有關司法政策,搞「一風吹」。在辦理涉民營企業職務犯罪案件時,要注重與同級監委的充分溝通、聽取意見、形成共識、凝聚合力。
【基本案情】
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5年期間,程某為使該公司在某市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時得到時任該行行長汪某的關照,先後送給汪某現金28.4萬元、購物卡0.2萬元。
【檢察機關審查和監督情況】
審查經過。該案移交桐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重點審查了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全面審查該案事實證據。經審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為了公司利益,向商業銀行負責人汪某多次行賄,以求貸款發放及時便利。二是客觀評定該案的危害後果。A公司與程某通過行賄手段獲取某市農村商業銀行14筆2.675億元貸款中,除一筆1000萬元貸款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外,其餘13筆貸款均由該公司土地所有權和廠房等實物抵押,抵押物評估價值大於貸款金額,且所貸款項均用於公司經營,未從事非法活動,案發時貸款均未到還款期限,客觀上商業銀行不會有經濟損失,程某的行為危害後果較小。三是全面認定該案法定、酌定情節。A公司與程某向汪某行賄28.6萬元,犯罪情節較輕;程某在監委和檢察機關調查、訊問中,均能如實供述行賄的犯罪事實和受人誘導無理翻供的經過,對自已行賄和翻供行為進行了深刻反省、懺悔,並在審查起訴期間提供了貸款的抵押、歸還貸款措施,具有認罪態度較好,真誠悔罪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四是綜合考量A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檢察機關深入企業所在地,詳細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情況。查明A公司是一家經營20年的大型民營集團公司,旗下有3家全資子公司,涉及生產、資產管理、小額貸款等多個領域,有職工近千人,一直是當地龍頭民營企業、納稅大戶。且已與國內某大型集團公司達成了2000餘萬的投資協議,該協議的附帶條件之一就是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能有犯罪記錄。因涉及刑事案件,該公司處於停產、破產邊緣,檢察機關處理決定關乎公司的生存與發展。
審查結果。綜合考慮犯罪情節輕微等該案相關情況,桐城市檢察院擬作相對不起訴決定,報經上級檢察院同意後,對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目前,該公司生產經營已回歸正常軌道。
案例三
A紡織品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要旨】
堅持依法審慎原則,準確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從有利於促進民營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充分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綜合評價民營企業涉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儘可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民營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讓企業充分感受到司法溫度。
【基本案情】
A紡織品公司從事舞台演出服出口加工,張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0至11月,因公司資金緊張,張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先後聯繫山東省某紡織品公司和某紡紗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1份,價稅合計125萬元,其中稅額18.16239萬元。2016年10月28日、11月14日,A公司先後兩次在納稅申報時將上述1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抵扣稅款18.16239萬元。同時,張某按該票面金額的6.5%先後支付給開票方手續費共8.125萬元。2018年11月9日,甲市(縣級)公安局對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偵查。2019年3月20日,移送甲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案發後,張某如實交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積極補繳了全部抵扣的稅款,自願認罪認罰。
【檢察機關審查和監督情況】
全面審查。甲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且屬單位犯罪。本案虛開的稅款數額18萬餘元,提起公訴完全沒有問題。但結合最高檢2019年1月發布的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及各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處理情況,考慮本案犯罪性質、情節、後果,及涉案公司發展前景和當事人認罪認罰的現實表現,屬於可訴可不訴的情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涉案民營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從寬處理。
客觀評估。檢察機關先後到A公司及所在地政府進行了多方調查和實地走訪。查明,A公司系當地招商引資企業,主要從事舞台演出服加工並出口美國,系當地十強企業,納稅大戶。近幾年公司納稅額穩步上升,企業信用良好,被稅務機關評為B級納稅企業。在中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的嚴峻形勢下,公司生產經營仍然保持旺盛勢頭,2018年以來獲數千萬元出口訂單,在多地建有生產車間和標準化廠房,就業崗位近300個,有效解決了當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此次如果「一訴了之」,該公司納稅信用等級將受影響,經營、融資和發展將受到重創。
公開審查。甲市檢察院召開公開審查會,邀請工商聯、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安機關、稅務機關以及辯護律師等參加,向與會人員介紹該案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聽取大家對該案的處理意見。與會人員一致認為,該案虛開增值稅及抵扣稅款金額不大,當事人退繳全部抵扣的稅款,並自願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較輕;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情形下,還能保持旺盛發展勢頭,應該給企業一條出路。
公開宣告。該案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甲市檢察院邀請工商聯、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相關部門、民營企業家代表參加不起訴公開宣告會。宣告會上,張某進行了深刻反省,承諾悔過自新、守法經營。與會代表對檢察機關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既講法度又有溫度,依法審慎辦理民營企業涉罪案件給予了充分肯定。
案例四
李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案件,要及時把握案件情勢變化,善於運用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能,主動與公安機關溝通協商,督促偵查取證。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險性、企業正常經營等多種因素決定是否變更強制措施,努力做到司法辦案與經濟發展兩不誤。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中華世紀之光阜陽市文化藝術發展中心副主任兼項目公司總經理,其負責的某藝術職業聯合學院籌建項目系省、市重點項目。2018年4月,李某通過介紹認識王某、馬某,並對二人謊稱其對某地下空間工程項目有對外發包權。隨後,李某與王某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約定給予王某不低於500萬立方的土方外運標的。同年5月,李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A勞務公司與王某註冊的B渣土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並約定王某向李某支付20萬元工程保證金。同年7月,王某、馬某分兩次將20萬元轉入李某指定帳戶內。李某將其中的18.5萬元用於償還債務,1.5萬元用作其他。見該工程一直未啟動,王某、馬某兩人多次催促施工,李某明知該工程不可能施工,借各種理由拒絕退還保證金。2019年2月28日,馬某報案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李某拒絕配合接受訊問。6月20日,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刑事拘留,並移送審查逮捕。7月3日,臨泉縣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批准逮捕李某。
【檢察機關審查和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9年7月31日,中華世紀之光阜陽市文化藝術發展中心以李某系某藝術職業聯合學院籌建項目負責人,長期不能出席項目的履約協商將影響項目的正常進展為由,向檢察機關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
調查核實因該案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尚不足一個月,相關犯罪事實證據尚未完全固定,不符合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案條件。但是考慮到該案具體情況,臨泉縣檢察院一是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偵查取證,完善固定相關證據,加快辦案進程,最大限度地減少因司法辦案對重點項目建設的影響。二是審查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李某所在企業基本情況、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項目實際進展情況等,了解到李某所負責的某藝術職業聯合學院籌建項目正值履約關鍵期,其是該項目實施的關鍵人。三是調閱卷宗,對卷內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了解掌握犯罪事實、主觀惡性和可能判處的刑罰,對是否繼續羈押的因素進行全面把握。四是審查認罪悔罪態度,主動到看守所聽取李某及其監管民警的意見,了解其認罪悔罪表現,調取其羈押期間的表現材料,對其有無繼續危害社會的危險進行綜合考量。五是聽取被害人意見,核實和解協議真實性,相關賠償已經履行完畢,被害人自願對李某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免於追究李某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六是開展談話教育,通過情感互動進行感化教育,幫助其認罪伏法,增強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自覺性。
監督意見。2019年8月13日,臨泉縣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次日,臨泉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羈押必要性立案審查,經審查認為,一是從法律規定看,犯罪嫌疑人李某已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夠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認罪悔罪;其近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自願予以諒解並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責任;案件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完畢。二是從保障民營企業發展看,變更強制措施具有保障省、市重點項目順利實施的緊迫性。某藝術職業聯合學院的籌建項目正值履約關鍵時期,李某作為項目負責人,長期不能出席項目的履約協商,將嚴重影響項目的進展。因此,認為李某無繼續羈押必要性。
監督結果。2019年8月15日,臨泉縣檢察院決定對李某取保候審。同年9月3日,該縣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量刑建議。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目前,某藝術職業聯合學院籌建項目合作協議已經簽訂,資金已落實到位,即將進行土地出讓程序及開工建設準備工作。
案例五
閆家軍合同詐騙申訴抗訴案
【要旨】
在辦理涉民營企業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要堅守客觀公正立場,綜合考慮政策調整、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準確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堅決防止客觀歸罪;用好用足調查核實手段,注意補充收集、調取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新證據;在提出抗訴後,要持續跟進監督,推動審判機關能夠及時改判。
【基本案情】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閆家軍在蒿某某向其推銷起重機設備時,為解決濉溪縣孫疃新城步行街項目建設資金緊張問題,向蒿某某提出借款,並出示了該項目土地使用證、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立項報告書等相關證明材料,表示某造船公司(閆家軍與張某某共同出資成立,閆家軍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用蒿某某銷售的起重設備。蒿某某為能向該造船公司出售起重設備,在確認具備還款能力後同意借款。2008年1月11日,蒿某某先借給閆家軍、郜某某100萬元現金,以郜某某的名義出具借條,閆家軍作為擔保人簽字。後閆家軍將借款投入步行街項目建設和購買二手奧迪車。3月28日,閆家軍、郜某某又向蒿某某借款100萬元用於步行街項目建設,並以二人名義重新出具一張200萬元的借條,並在借條上約定了以後訂購起重機設備的付款方式。借款後,閆家軍遇到融資困難,不能歸還借款。7月4日,閆家軍委託他人與蒿某某簽訂5份起重機購銷協議。12月下旬,將購買二手奧迪車抵押給蒿某某。2009年1月20日,又委託他人代表其本人向蒿某某出具《還款計劃書》。6月21日,閆家軍給蒿某某發簡訊確認借款,答應儘快還款。
2009年8月25日,蒿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閆家軍詐騙。2010年6月11日,蒿某某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
2010年9月26日,和縣法院一審以閆家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閆家軍不服提出上訴,原巢湖市中級法院發回重新審判。2011年3月,和縣法院作出上述同樣判決。閆家軍不服又提出上訴,原巢湖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審查和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閆家軍不服原巢湖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向馬鞍山市檢察院申訴(原巢湖市區劃調整,和縣劃歸馬鞍山市管轄)。馬鞍山檢察院複查後建議馬鞍山中級法院再審,後建議未被採納再審。2016年10月,閆家軍向省檢察院申訴。
調查核實。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承辦檢察官多次與原案偵查人員、承辦檢察官、法官溝通案情,詳細列明5條調查提綱,2次赴宿州監獄會見申訴人,並多次赴河南安陽、淮北市濉溪縣,調取了閆家軍、蒿某某、白某某等人言詞證據材料共11份和濉溪縣孫疃新城步行街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工程項目立項的批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書證材料23份,最終查明了孫疃新城步行街項目的真實性。並進一步查明在閆家軍家人請求下,2012年上半年,蒿某某撤回民事訴訟,並分多次借給閆家軍家人170萬元,幫助濉溪縣孫疃新城步行街項目建成銷售。
監督意見。2018年1月6日,省檢察院檢委會研究決定,以原判決認定閆家軍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為由,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7月25日,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馬鞍山市中級法院再審。
監督結果。2019年3月4日,馬鞍山中級法院再審後以原判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裁定撤銷原一審刑事判決及原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和縣法院重審。10月10日,和縣法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結果完全一樣的判決。10月17日,和縣檢察院提起抗訴,12月13日,馬鞍山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12月23日,馬鞍山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閆家軍合同詐騙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六
B融資擔保公司與C生物科技公司等擔保追償權糾紛民事抗訴案
【要旨】
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離職後以公司名義簽訂反擔保合同,合同相對方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如果公司未追認,則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未按照民營企業在工商行政登記地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逕行採取公告方式送達,致使涉案企業未能正常行使其訴訟權利,檢察機關應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通過抗訴等手段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7日,A包裝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D小額貸款公司借款35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6個月,年利率18%,B融資擔保公司有償為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而後,C生物科技公司等六人分別與B融資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為代償款、違約金、利息等費用提供反擔保。
借款到期後,因A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B公司向D公司支付代償款3776500元(本金350萬元、利息273000元、逾期利息3500元),後D公司出具解除保證責任通知書。
2015年7月22日,B公司起訴至甲市乙區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依法償還其代償款項3776500元,逾期擔保費24169元,資金利息損失113977元;C公司等六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乙區法院向各被告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各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一審認為,案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判決:1、A公司償還B擔保公司代償款3776500元,逾期擔保費24169元、利息113977元;2、C公司等六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該案經缺席判決並公告送達後生效。
C公司不服,向甲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提出原判決認定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證據,即《保證反擔保合同》已被證明系合同簽訂具體行為人韋某個人偽造;新證據即某區公安機關《立案告知書》、《鑑定意見通知書》及《鑑定書》足以推翻原判決;一審法院未向該公司有效送達開庭傳票、判決書等,程序違法。
2017年3月31日,甲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C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審查和監督情況】
調查核實。乙區檢察院經過調閱原審卷宗,發現反擔保合同中附錄的營業執照記載的C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韋某,而判決書中記載的則是徐某。經查詢該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查明C公司在合同簽訂之前法定代表人已由韋某變更為徐某,並且註冊地址也進行了變更這一事實。同時,檢察機關了解到本市丙區檢察院正在辦理韋某涉嫌詐騙犯罪案件,遂及時前往調查,結合C公司提供的材料,核實了韋某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
監督意見。乙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民事判決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遂提請甲市檢察院提出抗訴。主要理由為:(一)2014年6月6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韋某變更為徐某並予以工商行政變更登記。2014年10月27日,韋某以C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某融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且韋某的簽約行為事後未獲得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追認。B公司作為專業從事融資擔保的公司,應盡到比普通人更大的注意義務,因其疏忽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存在過錯。因此,韋某的簽約行為是無權代理行為,對C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原審判決列明的C公司地址仍然是其工商登記變更前的地址,而載明的法定代表人則是工商登記變更後的徐某。公告送達適用的前提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無法進行送達,C公司的經營場所明確載於工商行政登記,一審法院疏於審查該信息,導致未能及時、準確的將法律文書送達C公司,即逕行適用公告送達,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甲市檢察院經審查後,向甲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甲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裁定提審該案。2018年12月5日,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認定韋某並非C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代表該公司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的職務身份,也沒有以該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擔保的授權,其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使用私下刻制的印章,C公司對該反擔保行為不予追認,案涉反擔保合同不能認定是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B公司作為專業擔保公司,具有相應審查注意義務,其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存在明顯過錯,C公司對韋某私刻公司印章的個人行為和從事擔保的行為不知情,沒有過錯。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中判令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維持其他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