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餉」清理整頓後,重新上崗人員,期間停發的工資應該補發嗎

2019-05-16     公事吧

事業單位被不合理下崗,後又恢復,問期間下崗幾年的工資該不該補發。

對於這個問題不是很理解:事業單位怎麼可能被下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都是非常穩定的,除非個人主動辭職,或者觸犯法律法規,或者嚴重出錯,否則,是不會被下崗或者辭退、開除的。除非是編外人員,本來就是合同工或者臨時工的身份。如果是編外人員,被辭退後,也不存在恢復的問題,即使重新回來上班,也是二次聘用,不存在補發工資的事。

在「吃空餉」專項清理中,出現過類似的問題。有的機關事業人員,以請病假為由,長期不上班,也不補請假手續。或者是事業人員按照過去「離職創業」或者「停薪留職」創業的政策,在外打工,合同期滿後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也不回原單位原崗位上班。在「吃空餉」清理過程中,又要求回來上班。有的地方對長期脫崗人員處理不及時,沒有辦法,只好允許其繼續在原單位上班,或者安置在其他單位。

這些回來上班的人員,有的以前的工資已經停發,上班後要重新起算,重新核發。有的人重新上了幾個月班,就開始上訪,要求補發停發期間的工資。對於這類人員,政策比較含糊。按規定應該直接按「吃空餉」對待,堅決予以清理,並追回「吃空餉」期間所發的工資。但既然允許其上班,那麼是按新進人員對待,還是按原有身份對待,脫崗期間工資如何晉升,重新上崗後工資如何確定。如果對脫崗期間的問題不處分,就沒有理由不補發以前的工資。各地「吃空餉」整治力度不同,對此類問題的處理力度不同,不能一一列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hQBY2wBUcHTFCnfQKo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