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最可怕的不是沒有拿到補償就被強拆,而是什麼嗎?

2020-08-03     沈玉潮律師

原標題:你知道最可怕的不是沒有拿到補償就被強拆,而是什麼嗎?

你知道最可怕的不是沒有拿到補償就被強拆,而是什麼嗎?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以此警醒各位被徵收人,在徵收土地,房屋拆遷過程中,最可怕的不是還沒拿到補償房屋就被強拆,而是房屋被強拆後,一直信訪錯過了法律維權的期限。法律之所以規定起訴期限,就是要督促行政相對人及時行使權利,很多老百姓得知起訴期限已過無法起訴時,感嘆自己普通老百姓啥都不懂。為了避免這種錯過起訴期限的情況發生,建議各位被徵收人或被拆遷人遇到征地拆遷問題時要及時的諮詢專業人士。

一、案例簡介

2011年重慶某地在沒有徵地公告的情況下,當地住建局組織了協議拆遷。農民張三房屋在該協議拆遷範圍內,在外打工被叫回家協商拆遷補償適宜,由於補償非常低,張三一直不同意,住建局就不理張三了。張三外出打工後,張三妻子受騙簽訂協議,在張三家沒有騰房,也沒有交出鑰匙、房本的情況下,住建局破門而入實施了強拆。房屋被強拆後,張三回去後連續多天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靜坐,要求提高補償,未果。後張三開始信訪,據其陳述信訪將近10年,但沒有結果,現在想諮詢能不能起訴。

二、強拆行為能否起訴

根據當時的行政訴訟法,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所以最晚張三應當在房屋被強拆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不同於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民事訴訟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人民法院還予以受理,只是被告主張訴訟時效就不能勝訴了。而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一過法院就不予受理。因此,強拆行為無法起訴。

三、張三是否還有其他維權途徑

上述案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兩個:一個是強拆,另一個是簽訂了協議,強拆已經不能起訴,那麼能否通過協議主張權利呢?小編認為張三可以主張協議無效,根據《行政訴訟法解釋》2015年之前的行政協議無效應提起民事訴訟。雖然請求確認無效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小編認為張三訴訟請求實現的可能性較低,因為時隔多年,張三想要證明自己妻子是被騙的很難,沒有充足的證據法院不會支持。張三要主張妻子無權簽訂協議,根據小編的經驗也很難得到支持。如果主張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需要先弄清楚有沒有徵地公告,征地批文。

上述張三這種情況確實難以解決,最主要的原因是張三沒有及時行使權利,導致起訴期限經過。在此,小編提醒各位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起訴期限的問題,遇到征地拆遷糾紛儘早解決,越拖越不好解決。就像生病一樣,小病不治,拖成大病!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L7CNtHMBURTf-Dn5joB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