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保障明確化,權利明確誰也不能侵犯

2019-12-22     軍中三劍客

劍客行者 三劍客

文/劍客行者 題圖/大唐

退役軍人事務部的第一號令——《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經退役軍人事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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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消息,讓很多的戰友意外不已、驚喜不已,也是思考良多。

畢竟,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以退役軍人事務部的第一號令的方式向外公布,其意義比辦法本身的內容還重要。

如果大家留心的話會發現,退役軍人事務部自從成立以來,也先後公布實施了很多的制度規定,如《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等,給大家很多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但是這些辦法制度,大都是以聯合發文或者通知等形式發布,雖然也是執行的規章制度,但是和正式的法規條文還有一定差距,其影響力、強制力、權威性等還存在局限性。

一號令!是命令,不光聽起來給力,意義也大不尋常。

說這是退役軍人事務工作法治化進程的里程碑,也不為過。

一號令的出現,讓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走進了法制化的時代。從依靠老的法規,到制定專屬退役軍人的法規,依靠一系列的法規制度,會給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又為工作發展保駕護航。

這是退役軍人事務機構獨立開展相關工作的標誌。之前的很多法規,都是各部門聯合下發,事務部只是其中一個。而再之前,相關的退役軍人的法律法規,都是以民政部、人社部等部委的名義出台的,只是相關部門法規的組成部分而不是獨立存在。而一號令的出現,讓退役軍人工作自成體系開展工作成為現實。自成體系的退役軍人工作,工作起來必將更加舒暢,給大家帶來的獲得感也必然更高。

退役軍人事務系統也正式以法規的方式走進歷史舞台。文中,之前的民政系統變成了各級退役軍人事務機構。多級事務機構,也以獨立專屬的身份出現在法規里,來到生活中。由之前的分數多門,到現在的一個部門辦理,不僅僅是給大家節省了時間精力,更讓責任的履行和權益的保障得到有效提升。

這是一種責任的認領和履職的承諾。如果說眾多部門聯合發文還可以為履職不到位找一些理由的話,獨立的部門規章則就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責任的認領,同時也是對履職盡責的承諾,而且這也是解決法規制度、責任使命銜接的有效方法。正如一位工作者說的那樣,現在所有的職責都已經明確,想推給別人都不行,只能好好乾干到位才好。

所以,一號令是值得每個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者高興和驕傲的事情,也讓我們對未來有了更多的期待。畢竟,一號令來了,二號令、三號令估計也在路上了。

02

言歸正傳,說說《辦法》的一些內容吧。雖然《辦法》中規定的工作範圍,和大多數的退役軍人沒有關係,但是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的付出和關愛也是值得我們關注的。之前在晚上,也看到過聽到過一些關於假的「傷殘軍人證」的消息,給那些真正符合條件的傷殘軍人和軍隊整體形象帶來了負面影響。所以,進一步的規範調整也是勢在必行。

當一個規範化的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系統全面實施落實的時候,我們需要關注其中的變化,以及變化背後要說的話。通過對照新舊《辦法》的一些內容,對一些比較重大的變化進行了梳理,希望能給大家一些提醒和幫助。

一是管理責任的變化。

新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舊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解讀:新舊辦法關於管理責任權限的最大變化,就是將相關工作責任進行了定位和明確,由之前的民政部門變成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這一變化,其實是意料之中的,畢竟隨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成立,相應的權責會隨之轉移、轉交。之前雖然工作轉交了,但是相關條文卻沒有進行修改和明確,有的時候也會出現一些權屬方面的麻煩。這次以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這既是一份責任的擔當,也是一份承諾。

二是適用範圍的變化。

新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符合下列情況的中國公民:(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解讀:和舊辦法相比,最大的的區別在於少了一款:(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點也在新辦法中有所體現: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取消國家工作人員相關表述,也是落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具體舉措,也是適應公務員管理改革的一個舉措。而新辦法更加突出了權責的變化,所列五項具體人員都屬於退役將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的人員。而之前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權責劃分相應部門管理。這樣避免出現矛盾和拖尾扯皮問題的發生,更好的保障各類人員的權益。

三是申請資料的變化。

新辦法: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提供以下真實確切材料:書面申請,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複印件,退役軍人證(退役軍人登記表)、人民警察證等證件複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舊辦法: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後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併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解讀:從中可以看出這次對材料的內容進行了更加細緻的明確,到底該提交什麼,準備什麼一目了然,便於落實和監督。其中,退役軍人證的出現,則更加突出了退役軍人的屬性,同時也提醒大家退役軍人證可不能隨便丟失。

這裡,辦法中特彆強調了「真實」一詞。其實它針對的是社會上一些利用虛假資料騙取相應保障待遇的現象。同時也提醒戰友們,資料要提前準備,同時要準備齊全、完成、真實,切莫圖方便和省事而編造虛假材料。

四是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的變化。

新辦法:第十三條 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二)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在職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五)其他人員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

和舊辦法相比,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取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

解讀:這是適應國家機構改革和公務員管理方式改變的具體舉措。增加的,是因為消防員轉隸應急管理部。取消的,是因為公務員的管理和保障發生了變化。而增加的關於預備役、民兵民兵證件,則是為了體現對服務保障、參加參與國防事業而致傷致殘人員的保護,避免因為身份問題影響了權益的保障和落實,也會溫暖大家的心,解除後顧之憂。

03

五是撫恤金髮放時間的變化。

新辦法:第二十三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

舊辦法: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

解讀:新舊辦法最大的區別,在於下個月、第二月的表述。下個月,是下一個月份的意思,也就是當月審批結束,下個月就可以落實。而第二月,則有歧義,可以理解為下個月,也可以理解為下下個月。所以由第二月改為下個月,避免了歧義,規範了解讀。

六是停發撫恤金及待遇的變化。

新辦法:第二十五條……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舊辦法:……經過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屬後60日內,傷殘人員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證明的,從第二年起停發傷殘撫恤金。

解讀: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對撫恤金停發的時限和內容有了改變。之前是第二年停發,現在是下個月起就停發;之前只停發撫恤金,現在是撫恤金和相關待遇一起停發。變化的原因,可能是個別人員對工作的不配合,以及惡意騙取相關資金的情況。而下個月停發的速度,其實也是提醒大家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切莫無所謂,畢竟事關自己的切身利益。

七是取消優待資格的確定。

新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殘情的;(二)冒領撫恤金的;(三)騙取醫藥費等費用的;(四)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的。

舊辦法:沒有規定。

解讀:從沒有到單獨成文,從很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到現在的具體明確,其實是對近些年來相關工作經驗教訓的總結,更是為了把優先的資源用到用准、用對,用給合適的人員。

另外,規定中還有個細節值得大家回味,那就是要追回非法所得

其實近些年來我們聽說過一些人員通過偽造等手段,騙取了相關身份獲得了不少非法權益。很多人覺得假了就假了,我花了的錢還能讓我退出來?是的,現在辦法明確規定,一旦有那些行為的,不但會被停發,還會被追繳,甚至會追究刑事責任。

只有常舉刀才能不殺人。雖然這些處罰看起來很無情,但是卻是最公正公平,可以讓適合的人獲得適合的待遇,讓那些非分之想有所畏懼和警惕。

八是適用範圍的說明。

新辦法:第三十一條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幹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後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文職人員的出現,更體現了辦法的與時俱進。雖然身份變了,但是這份尊重和關心沒變。這也是這部辦法暖心的地方。

未來,二號令、三號令會是哪個法規制度?你是否充滿期待?
雖然目前尚不得而知。但專屬的法規制度一定會更加保護退役軍人的權益,規範相關工作,其實落腳點還是咱退役軍人的獲得感、幸福感、歸屬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KwvTR28BMH2_cNUgPFF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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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