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寫入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的張志超案,到底是個什麼案?

2020-05-27     法律讀庫

原標題:被寫入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的張志超案,到底是個什麼案?

作者:王學堂,來源:法律學堂。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分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張志超案被寫入「兩高」的工作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在「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一章中提出,各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山東等法院依法糾正 張志超等重大冤錯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 張志超強姦案」,認為原起訴、裁判證據不足,應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支持山東檢察機關提出改判無罪意見。

我們知道,2020年因為疫情,全國兩會會期嚴重「縮水」,這次兩高報告也不例外,篇幅有史以來最短。就這樣簡短的報告,法院、檢察院兩家都提到了這個案件,這到底是個什麼案件?

可惜的是,我竟然沒有從網上搜索到判決書,或許是我搜索方法不對吧。綜合有關資料,案情是:

2005年2月11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校區宿管科清掃工李貞梅打掃教學樓三樓的一間洗刷間時,發現一具女屍並報案,經公安確認,該女屍是該校高一學生高婷(化名)。

臨沭公安經偵查,認為強姦殺人的是該校高一學生、1989年5月出生的張志超。

2月13日凌晨1時,張志超從家中被警方帶走。當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張志超時年不滿16歲。

2006年1月16日,山東省臨沂市檢察院對張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廣超提起公訴。2月20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時,張志超和王廣超對公訴人的指控均未作辯解。3月3日,臨沂中院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罪判處王廣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判決後,張志超、王廣超均未上訴。

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2005年1月10日6時20分許,被告人張志超在教學樓一洗刷間內遇到被害人高婷,見四周無人,即起姦淫之心,遂上前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將其劫持至洗刷間內,採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高婷強姦,並致其窒息死亡。隨後,被告人張志超離開洗刷間時遇見被告人王廣超,將其犯罪實情告訴王廣超,並讓王廣超幫助看守洗刷間,後被告人張志超到學校的小賣部購買一新鎖將廢棄廁所鎖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張志超趁其他同學上課之機,又攜帶鉛筆刀,潛入該廢棄廁所內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機關傳喚被告人王廣超時,王廣超明知張志超系犯罪的人,卻故意作虛假證言,對其包庇。

2011年,張志超告訴前來探監的母親馬玉萍,他沒有作案。

馬玉萍開始為張志超申訴。在律師的幫助下,張志超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提起申訴。2012年3月19日,臨沂中院駁回張志超的申訴。

11月12日,山東省高院也駁回其申訴,其理由是:「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的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張志超作有罪供述時所述情節,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曉,其有罪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

2012年後,馬玉萍來到北京,張志超案先後由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代理申訴,現代理律師為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遜。所有代理律師均一致認為該案是冤案,張志超不可能作案。

2015年6月,張志超案經《中國青年報》《南方周末》《民主與法制》報道,引起社會關注。鳳凰衛視《社會能見度》製作了專題電視訪談節目報道了該案。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指令再審。

山東省高級法院(2018)魯刑再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

一、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

1、現場痕跡物證未檢出張志超DNA

2、案件現場裹套屍體用的白色編織袋來源不清

3、現場提取的小木棒與本案缺乏關聯性

4、本案一些關鍵物證如被害人錢包、鑰匙、被告人作案用鉛筆刀、舊鎖、新鎖、包精液的衛生紙均未能找到。

二、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

1、證人證言與張志超的作案時間有矛盾

2、認定張志超作案所需時間供證不符。2—4分鐘內完成強姦前的強制、撞頭、扒褲、強姦、踹門、藏屍、關門、碰見王廣超、買鎖,常理上無法完成。

3、證人證言與張志超有罪供述存在矛盾。

三、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疑

1、兩人有罪供述不穩定。

2、有罪供述內容矛盾

3、被告人供述與現場勘驗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之間存在矛盾

四、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1、對張志超第一次訊問筆錄的合法性存疑

2、張志超、王廣超訊問的地點不斷變化

3、張志超、王廣超訊問過程中沒有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在場。老師的簽名是偵查人員訊問完畢後找二老師補簽。

這個案件看的人真是心慌,這麼多問題當年怎麼就定罪了?

要知道,案發時已經是2005年,離1999年人權入憲已經6個年頭了。

更可怕的是,由於真兇還在逍遙法外,這個案件仍然沒有「命案必破」,也難以為死者沉冤昭雪。

就在這15年中,死者的父親、張志超的父親、王廣超的父親三人都已經去世,如果他們地下有知,會怎麼樣看待我們的司法?

仔細回顧這個案件,我們再次感受到疑罪從無、認真對待律師辯護權、保障人權這些理念的重要。

特別鳴謝:張志超辯護律師王殿學先生提供判決書。

更可怕的是,由於該案錯認兇手,導致15年後破案困難重重,許多物證難以查找,這也正是我們常說的寧縱勿枉的原因所在。

歡迎大家來為案件偵破獻計獻策,儘快將壞人繩之以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J1CGd3IBd4Bm1__YTDW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