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檢察幹警要成為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最堅定執行者?
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具體怎麼做?
「三個規定」指的是: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中央政法委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實施辦法」指的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將記錄報告的事項擴大到司法辦案、幹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五個方面;將記錄報告的人員擴大到工勤事業編、聘用制人員等;將了解、過問、請託的對象擴大到了熟人、親友、同學、戰友等。
今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明確記錄報告程序、查閱審批、抽查督察等事項,將執行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情況納入幹部選拔使用和年度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黨員幹部年底應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報告執行記錄報告制度情況;對落實記錄報告制度不力,導致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高發,造成惡劣影響的,按規定嚴肅問責。
來源:江蘇檢察在線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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