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清世、盧明雅

2019-08-01   石獅法院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黃清世(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6****0554)、盧明雅(公民身份號碼:3590021965****0588):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燕與被告黃清世、盧明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013號案件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黃清世、盧明雅應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給李玉燕借款1400000元,並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95元,由黃清世、盧明雅負擔(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交)。鑒於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已由李玉燕交納,黃清世、盧明雅應在執行上述判決內容時一併支付給李玉燕。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辦法官:邱於義 書記員:洪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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