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房屋強拆也需合法程序,千萬要注意了!
實踐中,征拆拆遷常與強拆聯繫到一起,很多人一提到拆遷就會很自然地想到強拆行為,尤其是面對的是當地的人民政府,而且對方還振振有詞地說自己是依法辦事!因此,老百姓們經常因為懼怕或者對拆遷的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導致自己白白地受到了損失。那麼,什麼樣的強拆才是合法的呢?遇到非法強拆的,被拆遷人怎麼辦呢?
在我國,強制拆除分為司法強拆和行政強拆。司法強拆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強拆的決定,再由行政機關去執行;行政強拆是指行政機關自主作出予以強制拆除的決定,並自主執行。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已經取消了行政強拆,即對被徵收人的合法建築不得進行行政強拆,只能進行司法強拆。換句話說,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必須要拿到法院作出的司法強拆裁定書,才能對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因此,實踐中,很多的強拆行為基本都是違法的!即使要拆除的房屋是非法的,拆遷人也要向法院提出申請,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根據本條規定,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本身就是違法的,私自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則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但是不能代替房屋的所有人去直接拆除。如果拆遷人假借所有人的名義,隨便找一幫人把房屋給拆除了,還說自己是出於幫忙的心理,幫助被拆遷人節省拆遷費的,這種行為肯定也是違法的!
並且,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子被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築,要求進行限期拆除的,根據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拆遷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對政府認定的違法建築通知書享有訴訟的權利,只要在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十五天內,都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行政決定,並認定自己的房屋為合法建築。
此外,如果當地的房屋徵收部門確實實施了強制拆除的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了損失,被拆遷人也不用慌張,法律也給予了相應的救濟途徑。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也就是說,被拆遷人在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強拆了之後,可以在兩年內向當地的房屋徵收負責機關(一般為市、縣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國家賠償!或者在提起複議和訴訟的過程中,一併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如果法院認定了拆遷方確實違法強拆了,那麼一定會支持被拆遷人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