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家控制非上市企業的5種模式(2020版)

2020-04-08     法律讀庫

作者:齊精智律師。


公司控制權是每一個企業家都應當關心的問題,企業家對公司控制權的掌控程度,既關乎企業家的成敗榮辱,也可影響到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在實踐中經常發生自己辛苦抱大的孩子被別人搶走的情況。齊精智律師提示非控股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兼法人代表模式一樣可以控制公司

本文不揣淺陋,分析如下:

1、 民營企業家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比例51%以上的方式控制企業。

公司法實務中,絕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有限公司。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

1、 企業家持有公司股權表決權67%的,可以絕對控制

公司;持有公司股權表決權51%的,可以相對控制公司。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分為特別決議和普通決議。特別決議是指《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而普通決議是指特別決議之外的其他決議,如果公司章程沒有規定普通決議的內容,一般是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

2、企業家單純持有控股股權,但未實際控制法定代表人及公章的,不僅無法實際控制公司而且極易發生公司訴訟糾紛。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不是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無權對外代表公司從事任何行為。公司所有的包括股東轉讓股權在內的工商登記變更或者備案,均需要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履行。大股東沒有實際控制法定代表人就會導致控股股東的意志無法對外轉化為公司行為,從而引發訴訟。

(1)公司控制權爭奪戰必爭之地:法定代表人。

北京興地煤炭篩選有限公司與孟廣海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6748號認為:公司做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股東有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的義務。拒不配合的,公司及公司股東均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其協助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大股東遇到公司證照被他人掌控無法變更法人的問題時如何處理?結合本文介紹的兩個案例,我們對此類問題的實踐解決提供以下思路:

第一步:召集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決議內容:更換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依據是公司法第37條,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董事。如原法定代表人名字是寫在公司章程中的,還需修改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43條規定,修改章程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步:完成法人變更。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辦理工商登記。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的,大股東(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可根據第一步所形成的有效股東會決議,以拒不配合的股東(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提起變更公司登記的訴訟, 要求其協助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法律依據是公司法13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步:要求返還公司證照。以新法定代表人在訴狀中簽字的形式(之所以是簽字的形式而不是蓋章的形式,是因為公章在對方手上)代表公司作為原告,以原法定代表人為被告,提起證照返還訴訟,要求其返還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法律依據是《物權法》34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二、任正非如何以個人持有0.94%的股權+一票否決權控制整個華為帝國。

我們常說的華為公司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唯一的股東是"華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稱"華為控股"),控股公司無實際業務,其主要作用為持有華為技術公司等公司股權。

華為控股的登記股東有兩方,創始人任正非(0.94%%),華為控股工會委員會(以下稱"工委會")(99.06%)。從形式上看,大股東系華為工委會。

任正非先生雖然是小股東,但對公司重大事項有一票否決權:增資、資本結構調整、章程即重大治理文件修訂、董事候選人提名。

3、 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的企業要控制董事提名權。

公司規模較小或者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

但具有規模的公司一般都會設立董事會,而董事提名權就是控制董事會進而控制公司的重中之重。

股東對董事提名權是形式法定權利,股東會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予以剝奪。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湖南勝利湘鋼鋼管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湖南盛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潭中民三終字第475號]認為,"本案中,對於被上訴人而言其通過安排的副總經理和董事各一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了解並參加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上訴人的兩名大股東通過公司決議的方式隨意剝奪被上訴人提名副總經理和董事各一人的權利,是一種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涉案公司決議系濫用資本多數決作出,因此,該決議內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無效。原審法院並沒有否認資本多數決原則,原審判決涉案公司決議無效正確。"

四、同股不同權控制公司。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顯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是法定意義下的常態,但是,《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而且章程規定優先於法定。這一點正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和股東意思自治的充分體現。

這裡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兩點: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確定的,而且是按照股東認繳出資比例確定的,這與分紅權中依據實繳出資比例有所不同;

(2)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之間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條款設置在表決權上實現"同股不同權",雖然張三和李四兩個股東各持有公司50%股權,但兩人完全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規定張三擁有公司100%的投票權,而李四並不享有任何投票權。

五、非控股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兼法人代表也能控制公司。

非控股股東在公司中最少持有公司股權34%,並擔任執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1、公司可以設立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 執行董事及法人代表人姓名均寫入公司章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 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覆 》(工商企字〔2000〕第140號)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比例)的股東通過。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比例)的股東通過。

3、 公司章程規定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以上安排後,執行董事日常行使董事會的管理職能來控

制公司,大股東如果要變更法定代表人或執行董事的話,表決權又不夠67%,導致大股東無法染指公司的控制權。

綜上,非控股股東擔任執行董事兼法人代表模式一樣可以控制公司

作者簡介:

齊精智律師,陝西明樂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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