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絡猥褻兒童案件的觀察

2020-04-12     法律讀庫

作者:高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原題:網絡猥褻兒童案件的觀察與思考。

近日,韓國"N號房"事件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該事件中,主要是通過社交網絡平台建立秘密聊天室,然後通過對女性進行性奴役,拍攝性視頻和照片在聊天室共享。目前韓國警方已拘捕多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主犯已經移送檢方。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中有多名未成年女性,年齡最小的受害者僅11歲,情節惡劣程度令人髮指,網絡猥褻兒童問題再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一、網絡猥褻兒童案件的觀察

通過無訟案例檢索平台輸入關鍵詞"網絡"、"猥褻兒童罪"一共得到48份裁判文書,通過進一步篩選發現真正通過網絡手段猥褻兒童的案件有13件。跟以往通過直接接觸兒童身體進行猥褻的案件不一樣,這些案件主要是通過網絡即時通訊工具"隔空"對兒童實施猥褻,比如:嫌疑人通過QQ讓兒童拍攝自己的裸照、裸體視頻後發送給嫌疑人觀看,或者嫌疑人通過QQ視頻與兒童進行裸聊,並讓兒童對自己的身體實施猥褻行為、作出一些淫穢動作供嫌疑人觀看等。這類案件表現出以下特點:

1.利用吸引兒童的身份或者物品引誘、欺騙兒童拍攝裸照、裸體視頻、裸聊:(1)招募童星。嫌疑人利用兒童想當明星的心理,把自己包裝成童星演藝公司的招募小組成員,以面試、審核童星資料等名義要求兒童拍攝私密照片、視頻發送給嫌疑人。(2)老師線上教學。嫌疑人通過謊稱自己是生理老師,以開展線上視頻教學為名義,與兒童裸聊,過程中要求兒童對自己的身體進行猥褻、作出淫穢動作。(3)發紅包、贈送虛擬財產。嫌疑人通過發紅包、贈送Q幣、遊戲皮膚等道具裝備,以此為交換條件要求兒童拍攝私密照片。(4)話術哄騙。嫌疑人通過持續與兒童聊天,偽裝成"知心姐姐",獲取兒童信任甚至博得兒童的好感,然後要求兒童拍攝私密照片、視頻發給嫌疑人觀看。

2.嫌疑人利用環環相扣的陷阱脅迫兒童持續實施猥褻行為:嫌疑人一旦把兒童的私密照片和視頻騙到手後,便會以各種理由威脅兒童持續實施對自己的猥褻行為。比如:以招募童星為幌子的嫌疑人會跟兒童說中途不能退出,如果退出公司會對兒童進行懲罰,要求兒童持續拍攝和發送私密照片、視頻進行"審核",又比如一旦兒童拒絕嫌疑人的要求,嫌疑人就會以將手裡兒童的照片和視頻發布到網上毀損兒童及其家人的聲譽,通過這些手段來威脅兒童繼續與其裸聊,甚至有嫌疑人以此威脅兒童與其見面實施猥褻。

3.嫌疑人利用網際網路即時通訊工具的弱點包裝自己和尋找猥褻對象:這些案件嫌疑人基本都是通過QQ聊天軟體來實施猥褻行為。一方面,嫌疑人將自己的QQ個人資料偽裝成女性,個人介紹偽裝成自己需要的身份,比如童星招募組成員、學校老師等,利用在QQ群、QQ空間發布消息來吸引被害人;另一方面,通過QQ查找功能搜索未成年人並加為好友,比如:有的嫌疑人專門查找QQ資料顯示年齡在10至14歲的未成年人加好友聊天並猥褻。


二、針對網絡猥褻兒童現象的思考

1.對待實施猥褻的行為人必須嚴厲打擊,震懾潛在的猥褻者

從檢索案例情況來看,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行為,既包括行為人主動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也包括迫使或誘騙兒童對自身實施猥褻行為;既包括在同一空間內身體的直接接觸,也包括通過網絡在不同空間內的非直接接觸。這說明,網絡猥褻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定性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不存在疑問,可以對嫌疑人定罪處刑。

此外,檢索還發現,那些一審被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惡劣情節",從而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往往以"沒有採用常規的直接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方法"、"也並未將照片及視頻傳播至網上"、"量刑過重"為理由上訴,要求改判五年以下。對於這類情況,從二審裁判情況來看,並未將上述理由作為從輕處罰的依據,均維持了一審判決。這表明了司法機關從嚴打擊網絡猥褻行為,震懾潛在猥褻者的決心。

2.監護人應該加強對兒童的引導和關注兒童的身心健康

一是對孩子性認知的引導。有些案件孩子被欺騙裸聊後,認為自己很"罪惡",只知道害怕、哭泣、自責,而不敢把事情告訴父母,等父母最後知道的時候,孩子已經在嫌疑人環環相扣的脅迫下對自己實施了多次猥褻行為,致使其身心造成極大傷害,因此需要引導孩子克服這種迴避、自閉的心理,保持與孩子的及時、用心的交流溝通,確保父母能夠及時發現對孩子成長不利的因素;有些父母會教育孩子不能讓陌生人觸碰背心和短褲覆蓋的部位,從目前網絡猥褻案件情況來看,還有必要讓孩子明白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別人在網上看到自己的隱私部位等常識。

二是普及孩子的網絡社交知識。隨著社會發展,網絡社交主體的低齡化趨勢也越來越明顯,但正如現實生活中嫌疑人利用兒童心智不成熟實施的拐騙、拐賣、猥褻等行為一樣,網絡虛擬社交中嫌疑人仍然會抓住兒童的這一弱點實施犯罪行為。現實生活中父母會告訴孩子不能隨便接受陌生人贈送的東西、不能貪小便宜等。其實,在網絡社交中父母同樣有必要告訴自己的孩子這些常識。比如:陌生人發的紅包、贈送的虛擬貨幣、遊戲道具裝備等不能輕易接受,陌生人提的要求要及時和父母商量,要有防範被網友欺騙的意識等。

三是警惕以線上教學為幌子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受疫情影響,全國大部分地方都推行線上教學模式,我們的家長尤其需要警惕各種打著"老師線上教學"幌子對兒童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3.關注對受害者的權利保障

除了對嫌疑人施加刑罰懲罰之外,我們還需要高度關注對受傷害兒童的權利保障。受害兒童的身體或者精神遭受創傷後,其中一部分受害兒童因為心智、認知能力尚未成熟,往往意識不到這是一種侵權和犯罪行為,父母也可能沒有發現孩子異常。因此,除了當時可以由受害兒童監護人代理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的民事訴訟外,新出台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還規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民法總則》中的"性侵害"也應當包括網絡猥褻造成的傷害,這樣才可以有效確保那些之前沒有意識到受害、或者不便主張賠償的兒童,待其成年後仍然有向加害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4.網絡社交媒介需要不斷提升技術和完善管理,避免"技術弱點"誘發的侵害兒童行為

從網絡猥褻兒童案件來看,嫌疑人基本都是以QQ為社交媒介實施猥褻行為。我們知道目前使用最廣泛的社交媒介應該是微信,微信相比起QQ,其社交功能也更加先進和便捷,然而嫌疑人並沒有使用微信實施網絡猥褻。通過對比微信和QQ的功能設置可發現,微信在個人信息保護、信息真偽認證、違法信息查處等方面均比QQ完善,比如:個人信息保護方面,通過微信上的個人資料一般看不出年齡等信息,而QQ卻可以;微信上陌生人最多只能看十條朋友圈,而陌生人在QQ空間上卻能看到更多的信息。

因此,儘管我們現在基本都使用微信社交和辦公,使用QQ不是那麼頻繁,但這並不代表比我們年齡小的兒童們不使用QQ。筆者觀察身邊的中小學生也發現,他們更願意使用QQ進行社交,對此現象筆者曾問過家裡的妹妹,得到的答覆是"微信是你們上了年紀的人才用的,我們年輕人都用QQ!",聽聞此言,筆者感嘆自己"不再年輕"的同時,也發現了QQ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因此,QQ的運營管理服務提供商有必要不斷提升技術和完善管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信息真偽認證、違法信息查處等的力度,儘量壓縮犯罪分子利用QQ實施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空間。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A4Zpb3EBnkjnB-0zij8M.html